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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刘桥街道行政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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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咨询
·按揭买房,贷款银行收取贷款额的4%权...
·我父亲是工地的小工,工资被拖欠两年有...
·小产权有没有土地证这合同有没问题根据...
·关于二手自建房的交易流程。需要交什么...
·你好有婚姻家庭问题,可以请你吗...
·向律师你好!请咨询一下,再婚10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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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常识
·三十年的自建房拆迁时给补偿吗?
  一、三十年的自建房拆迁时给补偿吗?三十年的自建房只要不是违章建筑,拆迁的时候,政府都应该给补偿款。当然,有一些条件限制。自建房的房东应该持房产证及土地证等有效证件,在被拆迁后提出补偿款。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以参照前条规定的程序向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补助:1、单独立户;2、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3、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
·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一、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1、合同期限已满。定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是依法续订或依法延期,否则合同即行终止;2、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完毕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实现而自然终止;3、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企业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后,企业劳动合同就此终止;4、当事人死亡。劳动者一方死亡,合同即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是否有效?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是否有效?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是否有效?有效的;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关押在看守所能不能探看吗?
  关押在看守所能不能探看吗?关押在看守所期间家属不能探看犯罪嫌疑人,由于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还没有接受判决,为了不对案件侦查、审查、审理造成影响,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是不允许家属探望的,只有律师可以会见。此时家属可以到看守所为他寄送衣服、金钱或者通过书信了解情况,但最直接帮助他的方法是委托律师介入,只有让律师尽早介入及时会见了解案情,告知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项,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并且给检察院提交初步辩护意见,才能为之
·交通事故如何鉴定伤残等级?
  一、交通事故如何鉴定伤残等级?交通事故鉴定伤残等级需要到司法鉴定中心来进行申请。一般到当地司法鉴定中心,作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属于工伤范畴的,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专门的鉴定中心作工伤等级鉴定。伤残鉴定,是全国通用的。一般来说,伤残评定宜在人体受到损害后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也就是说伤残评定以后无需再治疗了(但并不是说所有损伤以后不需治疗了,也有例外情况)。即待基本治疗期满、或已无治疗的需要、或已无治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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