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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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二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上诉人Q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上诉人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上诉人,并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以及参与了今天的庭审,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w某某作为本案的原告,Q某某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 根据w某某在一审过程中的陈述,w某某系广东a某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员工,代表的是广东a某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w某某只是广东a某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代理人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主张权利.。其次,Q某某只是在结算单据签署了“同意”或“见证人”,Q某某只是被告z某某在工程现场的管理人员,与原告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二、被上诉人e某某的诉讼金额20万(借条)和578399元应当在诉讼请求中予以扣除.。 根据w某某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e某某只是工程挖机燃油的提供者,其根本没有参与案涉工程的拆除和破碎等承揽工作,e某某所主张的系另外的法律关系--买卖合同关系,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另行主张。此外,在燃油结算单上,Q某某只是作为见证人进行了签名,与e某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燃油款应当由使用人或购买人承担.。最后,在工程结算单中已包含了人工费用、机械费用和燃油费用,不应当重复进行计算。 三、被上诉人主张的费用应当向c某某进行主张。 根据z某某和c某某签订的地下基础拆除施工承包协议,在该承包协议中,z某某和c某某约定了由z某某负责原江苏集团xx钢有限公司基础拆除和基础破碎工程,但根据z某某于2021年7月14日出具的承诺书,z某某只是和c某某对基础破碎工程进行了最终结算,并没有就基础拆除进行结算。而w某某主张的工程款系基础拆除的工程款。因此,w某某应当向c某某进行主张,而不是向z某某进行主张.。 四、z某某和c某某之间的地下基础拆除施工承包协议属于无效合同。z某某和c某某均系自然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中,z某某和c某某均不是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双方的劳务分包协议应当无效。在一审中,原告陈述其主张的是农民工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因此,w某某主张的农民工工资应当由广东a某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支付。 五、Q某某和z某某不存在工程转包法律关系。 根据z某某提供的地下基础拆除转包协议,协议中约定了z某某将原e某某锡兴特钢有限公司的地下基础拆除工程转包给Q某某,但根据c某某和z某某签署的地下基础拆除施工承包协议以及z某某于2021年7月14日出具的承诺书,z某某和c某某既没有就原e某某锡兴特钢有限公司的地下基础拆除工程约定工程量和单价,也没有就原e某某锡兴特钢有限公司的地下基础拆除工程的工程款部分进行结算.。z某某只是和c某某就基础破碎工程进行了结算。z某某和c某某之间的原e某某锡兴特钢有限公司的地下基础拆除工程根本就没有履行。其次,原告向z某某主张的系基础破碎工程的承揽费用。再次,根据Q某某自述,“2021.12.1”根本不是其签署,且当时根本没有书写日期。最后,z某某在既没有约定工程款,也没有进行结算的情况下,将原e某某锡兴特钢有限公司的地下基础拆除工程转包给Q某某也不符合常理。 综上,Q某某既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和w某某之间也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w某某向Q某某主张承揽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咨询律师:15996265110(杨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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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离婚纠纷答辩状 ·南京律师代理股权纠纷案件,诉请支付股权回购款 ·南京死刑辩护律师 ·栖霞房产买卖律师 ·浦口建筑工程律师_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处理南京建筑工程合同、南京工程款拖欠等纠纷. 故意毁坏财物与民事赔偿责任有关系吗? 故意毁坏财物与民事赔偿责任有关系吗?故意毁坏财物与民事赔偿责任没有关系,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二、故意毁坏财物罪审判标准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 销售假药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销售假药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什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养活的收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残废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制剂许可证》。二、生产销售假药会被判多少年?. 嫁妆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一、嫁妆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1、在婚姻登记前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若离婚的仍是女方个人财产;2、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 员工辞职不批准怎么办 员工辞职不批准怎么办劳动者辞职不需要单位批准,但须程序合法。现实中,劳动者辞职单位以各种借口不受理、不批准,劳动者愤而离职,最后单位却以劳动者未依法离职造成单位损失为由不支付最后的工资等,导致劳动者有苦难言。首先明确一点,劳动者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赋予了劳动者无限辞职权。无论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主动辞职还是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辞职,劳动者辞职都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其次,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不等于说辞职没有任何限制,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 工伤待遇领取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一、工伤待遇领取程序是怎么规定的?1、向办理机构申办工伤赔偿,办理机构是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或者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2、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3、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4、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中法网 ·长三角律师网 >>>更多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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