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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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二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上诉人Q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上诉人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上诉人,并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以及参与了今天的庭审,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w某某作为本案的原告,Q某某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 根据w某某在一审过程中的陈述,w某某系广东a某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员工,代表的是广东a某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w某某只是广东a某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代理人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主张权利.。其次,Q某某只是在结算单据签署了“同意”或“见证人”,Q某某只是被告z某某在工程现场的管理人员,与原告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二、被上诉人e某某的诉讼金额20万(借条)和578399元应当在诉讼请求中予以扣除。 根据w某某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e某某只是工程挖机燃油的提供者,其根本没有参与案涉工程的拆除和破碎等承揽工作,e某某所主张的系另外的法律关系--买卖合同关系,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另行主张。此外,在燃油结算单上,Q某某只是作为见证人进行了签名,与e某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燃油款应当由使用人或购买人承担.。最后,在工程结算单中已包含了人工费用、机械费用和燃油费用,不应当重复进行计算。 三、被上诉人主张的费用应当向c某某进行主张。 根据z某某和c某某签订的地下基础拆除施工承包协议,在该承包协议中,z某某和c某某约定了由z某某负责原江苏集团xx钢有限公司基础拆除和基础破碎工程,但根据z某某于2021年7月14日出具的承诺书,z某某只是和c某某对基础破碎工程进行了最终结算,并没有就基础拆除进行结算。而w某某主张的工程款系基础拆除的工程款.。因此,w某某应当向c某某进行主张,而不是向z某某进行主张。 四、z某某和c某某之间的地下基础拆除施工承包协议属于无效合同.。z某某和c某某均系自然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中,z某某和c某某均不是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双方的劳务分包协议应当无效。在一审中,原告陈述其主张的是农民工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因此,w某某主张的农民工工资应当由广东a某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支付。 五、Q某某和z某某不存在工程转包法律关系。 根据z某某提供的地下基础拆除转包协议,协议中约定了z某某将原e某某锡兴特钢有限公司的地下基础拆除工程转包给Q某某,但根据c某某和z某某签署的地下基础拆除施工承包协议以及z某某于2021年7月14日出具的承诺书,z某某和c某某既没有就原e某某锡兴特钢有限公司的地下基础拆除工程约定工程量和单价,也没有就原e某某锡兴特钢有限公司的地下基础拆除工程的工程款部分进行结算。z某某只是和c某某就基础破碎工程进行了结算。z某某和c某某之间的原e某某锡兴特钢有限公司的地下基础拆除工程根本就没有履行。其次,原告向z某某主张的系基础破碎工程的承揽费用。再次,根据Q某某自述,“2021.12.1”根本不是其签署,且当时根本没有书写日期.。最后,z某某在既没有约定工程款,也没有进行结算的情况下,将原e某某锡兴特钢有限公司的地下基础拆除工程转包给Q某某也不符合常理.。 综上,Q某某既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和w某某之间也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w某某向Q某某主张承揽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咨询律师:02584110110(姜律师) 15996265110(杨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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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南京调查清债公司 ·南京个人债务的追讨需要什么资料? ·南京个人债务追讨,怎样起诉? ·如何追讨南京个人欠款 ·扬州律师收费标准、风险代理规定 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口头吗 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口头吗一、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口头吗可以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不赡养老人还可以继承遗产吗? 一、不赡养老人还可以继承遗产吗?这个也是可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二、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需要注. 大学生个人所得税如何退税? 大学生个人所得税如何退税?一、大学生个人所得税如何退税?1、在手机应用商店下“个人所得税”APP,并安装;2、个人所得税APP安装成功后,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然后注册个人账号,注意注册个人账号是需要使用手机号、身份证,并按照提示完成人脸识别;3、注册成功后登录到个人账号,然后在个人所得税APP首页找到“个人中心”点击进入,进入个人中心页面后按提示操作绑定一张自己的银行卡;4、完成银行卡绑定之后,返回首页,然后在常用业务下方找到“综合所得税年度汇报”的选项点击进入;5. 立遗嘱继承房产公证费怎么计算? 立遗嘱继承房产公证费怎么计算?一、立遗嘱继承房产公证费怎么计算?1、房产继承公证的费用(1)400万元以上的,收费3000元。(2)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收费100元;(3)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收费300元;(4)30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收费2000元;(5)2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收费1000元;(6)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收费600元;(7)标的总额不满10万元的,收费10~50元;2、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人. 离婚协议和遗嘱哪个管用? 离婚协议和遗嘱哪个管用?离婚协议和遗嘱两者都管用。离婚协议签订以后,只有当你们离婚之后才会生效。如果没有离婚,离婚协议没有效力,所有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死亡,并且立有遗嘱,那么遗嘱效力高于离婚协议。如果你们离婚之后,他去世的话,由于离婚协议已经将房产所有权归于你,只需要变更登记。他死后的遗嘱属于处分了你的财产,是部分无效的。二、遗嘱产生法律效力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1、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具备立遗嘱的能力;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想法和意愿;3、遗嘱处分的是立遗嘱人的合法财产;4、遗嘱内容.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海事海商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杨晗璐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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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师 |
副主任 执业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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