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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原告W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原告,并查阅本案的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应当解除。
双方就案涉设备的货款支付方式、交货时间等明确约定,原告已按约支付全部货款17500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案涉设备,且已退回货款5500元,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31..款第四项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5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二、被告应当返还货款12000元。
   本案中,原告已支付全部货款17500元,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交付设备,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的,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应承担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全部责任,现被告已经退还5500元,被告仍还需向原告退还剩余货款12000元。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考虑,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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