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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被上诉人G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被上诉人,并查阅本案的材料,现就本案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1、对于程序上:
首先,本案属于刑事判决之后对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明知自身没有污泥处置的资质,仍将各自名下污泥交由被上诉人运输,主观上具有过错,后因被公安机关查获,造成被上诉人船舶被扣押停运,导致停运损失及船体锈蚀损失,上诉人将污泥交由被上诉人运输的侵权行为与被上诉人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上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也属于犯罪嫌疑人,但被上诉人已于2019年5月10日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刑事判决书中也未认定被上诉人存在犯罪行为,也未另案处理。因此被上诉人并不属于犯罪嫌疑人,且一审法院也认定被上诉人在本案中因未审查上诉人污泥处置资质的行为存在过错,在判决书中酌定上诉人承担60%的侵权责任。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上诉人均为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故被上诉人有权选择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将上诉人列为诉讼参与人,并认定上诉人承担60%的侵权责任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
2、对于计算损失上:
被上诉人提供的照片及环保部门向长兴县环保局,湖州伟鸿环保科技服务公司出具的函件及环境监察意见书均可以认定被上诉人的船舶因污泥堆运造成船体锈蚀,因此船体锈蚀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船体锈蚀的维修费用是高额的,法院酌定依照50000元计算船体损失合情合理合法。
被上诉人根据环保部门出具的函件将污泥运输至长兴县湖州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处置,也实际运至南方水泥厂处置,因此回程运费亦是客观存在的。
被上诉人的船舶2018年4月6日因上诉人被查获至2018年12月6日长兴县环保局出具的委托处置情况说明,期间被上诉人的船舶一直处于有关部门的监管下,无法正常营运,被上诉人的工作就是水上运输,船舶无法行驶,给上诉人造成了停运损失。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约定的运费计算停运损失合情合理,也合乎法律规定,且法院也判令上诉人只承担60%的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答辩人:
答辩状补充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被上诉人G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被上诉人,并查阅本案的材料,现就本案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被上诉人G某某主张的停运营损失系因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李德、郑经桥的侵权行为导致被上诉人的船舶被公安部门扣留且上诉人等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污泥仍放置在被上诉人的船上,致使船舶被迫滞港,造成被上诉人滞港期间船期损失,滞港期自2018年4月6日被查获至2018年12月6日长兴县环保局出具的委托处置情况说明.。且上诉人等人的侵权行为是长期持续性的,滞港期间也应属于侵权行为的一部分.。被上诉人的滞港期间的船期损失是客观存在,实际发生的.
另外,被上诉人G某某自身虽然存在过错,但上诉人的等人的侵权行为也存在过错,并且侵权行为也给被上诉人造成实际损失,希望法庭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滞港期间被上诉人的损失。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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