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民事起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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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c某某,男,汉族xxx 被告一:b某某,男,汉族xx 被告二:s某某,男,汉族xx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待鉴定后详细计算);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7月13日,原告受被告一招聘至被告二家中翻新旧屋。2018年7月15日下午2点,原告工作时,因墙体倒塌,致使原告受伤。因原告伤情尚未治疗终结,原告起诉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仅主张医药费,经过六合区人民法院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2019)苏01民终56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原告自负30%的责任,被告一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二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现原告治疗已终结,符合伤残鉴定的条件.。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严重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21年 月 日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c某某,男,汉族 申请事项: 将原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待鉴定后详细计算)”变更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37717.03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2952.84元”。 变更理由: 在提交起诉状时,申请人还未做伤残鉴定、三期鉴定.。现鉴定完毕,根据鉴定结果申请判令被告支付相关费用。 根据(2018)苏0116民初492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苏01民终56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前期花费医疗费141077.8元,其中被告一垫付15000元,被告二垫付61000元,因原告在(2018)苏0116民初4923号案件主张的医疗费72077.8元,故剩余医疗费69000元及两被告垫付的医疗因伤情尚未治疗终结,在此案中不做处理。现原告已治疗终结,后期医疗费758.78元,与前期剩余未处理的医疗费69000元一并在本案中处理。 此致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附:c某某赔偿明细 c某某的赔偿明细 1、医疗费:69758.78元=69000元(2018苏0116民初4923号未处理的医疗费)+758.78元 2、误工费:21600元=120元/天180天 3、营养费:2700元=30元/天  90天 4、护理费:9000元=100元/天  90天 5、伤残赔偿金:118569.6元=(26721元+6215元) 1.8 10%20年 6、鉴定费:2900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合计:人民币229528.38元,其中被告一赔偿金额为137717.03元(229528.3860%),被告二赔偿金额为22952.84元(229528.3810%) 根据(2018)苏0116民初492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9)苏01民终566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证明s某某、b某某在本案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s某某承担60 %的赔偿责任,b某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法院也认定原告c某某工资每天为120元。经司法鉴定,原告张口受限I度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以18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90日为宜,护理人数以1人为宜,营养期限以90日为宜。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事故致使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其精神也造成严重损害.。因此,被告s某某应当按照60%的赔偿责任,b某某按照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c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s某某赔偿金额为92210.15元,b某某赔偿金额为15368.3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咨询律师:02584110110(姜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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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事起诉状 ·离婚纠纷案件撤诉申请书 ·水上交通事故死亡案件诉状 ·水上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上诉状 ·苏州合同债务律师,合同违约赔偿、债务清欠、合并重组 有老赖欠钱不还怎么办? 有老赖欠钱不还怎么办?一、有老赖欠钱不还怎么办?有老赖欠钱不还向法院进行起诉,递交起诉状,最后进行强制执行的申请,如果还是不履行的话还可以进行定罪量刑。因为这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必须要定罪量刑。二、哪些情况会导致坐牢?欠钱不还被判坐牢应当积极的还款,争取从轻处罚。欠钱不还存在着如下的情形会导致坐牢:1、拒不执行要坐牢《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轻度精神患者如何立遗嘱 轻度精神患者如何立遗嘱一、轻度精神患者如何立遗嘱公民的遗嘱能力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所立遗嘱无效。但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如果能有确切证据证明其在立遗嘱的时候,精神状况正常,则此时他是有行为能力的,即便他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也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即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二、立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1)立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行为能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抚养人义务要明确吗 遗赠扶养协议抚养人义务要明确吗遗赠人:_______,男,___岁,___省___县人,住___县___乡___生产队,农民。扶养人:_______,男,___岁,___省___县人,住___县___乡、___生产队,农民。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中无人照料,长期以来依靠_________照顾。经双方邀约,愿意遗赠扶养协议,并请________代书,双方承诺履行以下协议:1、_______愿将自己的房___间,建筑面积为________. 口头遗赠扶养协议打官司有用吗 口头遗赠扶养协议打官司有用吗以口头形式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也是有效的。但是当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 当事人立遗嘱怎么算是被胁迫 当事人立遗嘱怎么算是被胁迫1、受外界因素所致,不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算是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按民法典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遗嘱。2、胁迫,指以给他人的人身或者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遗嘱的遗嘱人因受到要挟而违背了自己的真实的意愿订立的遗嘱,就算胁迫。《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二、遗嘱何时生效对于一个形式上完备,内容确定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但遗嘱生效.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姜春 律师 |
副主任 执业20年 |
0258411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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