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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c某某,男,汉族xxx
被告一:b某某,男,汉族xx
被告二:s某某,男,汉族xx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待鉴定后详细计算);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7月13日,原告受被告一招聘至被告二家中翻新旧屋。2018年7月15日下午2点,原告工作时,因墙体倒塌,致使原告受伤.。因原告伤情尚未治疗终结,原告起诉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仅主张医药费,经过六合区人民法院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2019)苏01民终56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原告自负30%的责任,被告一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二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现原告治疗已终结,符合伤残鉴定的条件。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严重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21年     月     日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c某某,男,汉族  
申请事项:
将原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待鉴定后详细计算)”变更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37717.03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2952.84元”。
变更理由:
在提交起诉状时,申请人还未做伤残鉴定、三期鉴定。现鉴定完毕,根据鉴定结果申请判令被告支付相关费用.
根据(2018)苏0116民初492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苏01民终56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前期花费医疗费141077.8元,其中被告一垫付15000元,被告二垫付61000元,因原告在(2018)苏0116民初4923号案件主张的医疗费72077.8元,故剩余医疗费69000元及两被告垫付的医疗因伤情尚未治疗终结,在此案中不做处理。现原告已治疗终结,后期医疗费758.78元,与前期剩余未处理的医疗费69000元一并在本案中处理.
此致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附:c某某赔偿明细

c某某的赔偿明细

1、医疗费:69758.78元=69000元(2018苏0116民初4923号未处理的医疗费)+758.78元
2、误工费:21600元=120元/天180天
3、营养费:2700元=30元/天  90天
4、护理费:9000元=100元/天  90天
5、伤残赔偿金:118569.6元=(26721元+6215元) 1.8 10%20年
6、鉴定费:2900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合计:人民币229528.38元,其中被告一赔偿金额为137717.03元(229528.3860%),被告二赔偿金额为22952.84元(229528.3810%)

根据(2018)苏0116民初492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9)苏01民终566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证明s某某、b某某在本案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s某某承担60 %的赔偿责任,b某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法院也认定原告c某某工资每天为120元。经司法鉴定,原告张口受限I度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以18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90日为宜,护理人数以1人为宜,营养期限以90日为宜。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事故致使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其精神也造成严重损害。因此,被告s某某应当按照60%的赔偿责任,b某某按照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c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s某某赔偿金额为92210.15元,b某某赔偿金额为15368.3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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