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民事起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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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c某某,男,汉族xxx 被告一:b某某,男,汉族xx 被告二:s某某,男,汉族xx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待鉴定后详细计算);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7月13日,原告受被告一招聘至被告二家中翻新旧屋。2018年7月15日下午2点,原告工作时,因墙体倒塌,致使原告受伤.。因原告伤情尚未治疗终结,原告起诉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仅主张医药费,经过六合区人民法院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2019)苏01民终56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原告自负30%的责任,被告一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二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现原告治疗已终结,符合伤残鉴定的条件。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严重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21年 月 日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c某某,男,汉族 申请事项: 将原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待鉴定后详细计算)”变更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37717.03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2952.84元”。 变更理由: 在提交起诉状时,申请人还未做伤残鉴定、三期鉴定。现鉴定完毕,根据鉴定结果申请判令被告支付相关费用.。 根据(2018)苏0116民初492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苏01民终56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前期花费医疗费141077.8元,其中被告一垫付15000元,被告二垫付61000元,因原告在(2018)苏0116民初4923号案件主张的医疗费72077.8元,故剩余医疗费69000元及两被告垫付的医疗因伤情尚未治疗终结,在此案中不做处理。现原告已治疗终结,后期医疗费758.78元,与前期剩余未处理的医疗费69000元一并在本案中处理.。 此致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附:c某某赔偿明细 c某某的赔偿明细 1、医疗费:69758.78元=69000元(2018苏0116民初4923号未处理的医疗费)+758.78元 2、误工费:21600元=120元/天180天 3、营养费:2700元=30元/天  90天 4、护理费:9000元=100元/天  90天 5、伤残赔偿金:118569.6元=(26721元+6215元) 1.8 10%20年 6、鉴定费:2900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合计:人民币229528.38元,其中被告一赔偿金额为137717.03元(229528.3860%),被告二赔偿金额为22952.84元(229528.3810%) 根据(2018)苏0116民初492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9)苏01民终566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证明s某某、b某某在本案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s某某承担60 %的赔偿责任,b某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法院也认定原告c某某工资每天为120元。经司法鉴定,原告张口受限I度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以18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90日为宜,护理人数以1人为宜,营养期限以90日为宜。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事故致使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其精神也造成严重损害。因此,被告s某某应当按照60%的赔偿责任,b某某按照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c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s某某赔偿金额为92210.15元,b某某赔偿金额为15368.3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咨询律师:18013892489(顾律师) 15996265110(杨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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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南京市所有看守所地址、会见时间汇总表 ·南京法治集结号介绍_江苏城市法治集结号栏目律师团走进演播室解读、评点法律咨询 ·南京市第五看守所最新设立 ·离婚纠纷起诉状 ·淮安市债权债务律师团队处理合同纠纷、公司法务、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纠纷、民间借贷等。 认定事实婚姻什么时间为界限 认定事实婚姻什么时间为界限事实婚姻认定时间是需要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从1994年2月1日开始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 工作中发生争执受伤算不算工伤? 工作中发生争执受伤算不算工伤?一、工作中发生争执受伤算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 单位行贿罪量刑标准2023年 一、单位行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单位. 人事部辞退试用期员工需要哪些条件? 人事部辞退试用期员工需要哪些条件?(1)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辞退员工。对证据的充分性,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做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2)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或者录用标准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且该标准应当是有明确内容的,比如有数量、质量、标准等详细内容。(3)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在试用期内。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 犯了挪用资金罪有缓刑吗 犯挪用资金罪有缓刑吗构成挪用资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但是需要符合缓刑的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法院宣告缓刑对所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贵州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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