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债务追讨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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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用法人人格独立规避执行的各种方式 (一)虚假设立公司,滥用法人人格.。虚假设立公司,在实践中主要包括:1.虚假出资,即应当缴纳出资而未缴纳或者交纳出资 后抽逃资金的行为,其实质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违反和对法人的债权人的欺诈;2.出资不足,当公司股东未足额缴纳资本时, 不仅应负资本填补义务,其他股东亦应对该出资人未交付的出资负连带责任;3.虚设股东,是指公司的股东并没有达到法定人数, 而采取虚设的方法来达到法律规定最低人数的要求,表现为名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实为独资企业或一人公司。 (二)公司“脱壳”经营。所谓“公司脱壳经营”是指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原公司主要人、财、物与原亏损公司脱钩另行组成 新的公司进行独立经营,原公司债务新公司不承担,使新设公司脱掉亏损企业这个“壳”而独立经营的一种公司运行方式。“一套 人马两块牌子”、“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等现象就是这类行为典型体现,实践中表现为被执行人“人去楼空”、“金蝉脱壳”之计 ,将转移的财产重新经营,而原来的公司与新公司在表面上无任何关联,致使债权人利益无法实现,债务人却逍遥自在,躲避了债 务.。但实际上,公司脱壳经营是一种典型的滥用法人人格以逃避原公司债务责任的行为。在脱壳经营下,被脱壳的公司仅剩下一个 “空壳”,债权人利益极难得到保护.。 (三)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的滥用。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人格,倘若母公司滥用其控制权强使子公司从事有违 正常营业而损害子公司利益的交易,或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法律义务而有损债权人利益时,则应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责令母 公司对债权人付连带赔偿责任。在判断是否应否认子公司法人人格时,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考察:1.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人格 ,是否有足够的资金保持其正常营业的维持;2.子公司与母公司的经营业务是否分别独立展开;3.子公司与母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 相同,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否分别依法定期召开。 公司在应收款管理中存在着“七多、七少” 一是欠款数额较大的关注得多,而数额较小的关注得少; 二是重表面催债的多,而对债务方深层的经营状况关注的少; 三是催债时要求债务方作出口头还款承诺的多,而要求对方作出书面还款承诺的少; 四是在催债中稍遇困难便退却的多,而一追到底的少; 五是催债次数多,而有效催债的次数较少; 六是私下协商解决的多,而采取法律手段的少; 七是对相关法律不是很了解的多,而对相关法律了解的少.。 欠款产生前的预防 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公司在应收欠款的管理中也不例外。在应收欠款产生前如果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公司在欠款中就 会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作为债权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视审查债务方的主体资格;二是审查债务方的经营范围;三是审查 双方所经营内容是否合法;四是审查债务方的偿债能力;五是审查债务方是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六是审查有无必要签订合同或协议, 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七是审查有关条据是否规范,比如若债务方出具的是应收票据( 债务方能出具应收票据的,则要尽量采用该方式,因为应收票据的风险远远小于欠条之类的条据),则要严格审查所开票据是否规范 ;八是能采取担保措施的,要尽可能要求债务方提供担保,因为经担保后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这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方法, 当然在设立担保时要注意担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追债有很多技巧,但关键是做好准备工作,做好周密的战略布署,为下一步战略实施打好基础。 一、 细分债权所属类别,制定相应对策.。 债权类别,是指债权是3个月以内的,还是3个月——1年,或者1年——2年,或者已经超过2年的时间。一般来说,债权的时间与催收的难易程度成正比.。比如,3个月以内的,采用电话、传真的方式往往就会有效果.。而对于2年内的,必须亲自面谈。2年以上的,可能面临各种情况的变更,给追债带来重重困难。 二、 盘点现有证据,修正证据瑕疵.。 债权是否明确,债务人对数额是否认可,双方是否对帐确认,债务人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是否持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已续上时效……证据必须是原件,如果证据存在缺陷,在追债之初,或者录音,或者公证,或者向有关部门调取相应文件,防止一旦债务人逃避债务,债权人需要诉讼解决时,己方在证据上处于不利地位。 三、 了解债务人基本情况,确定追债等级。 一般来说,债务人不会在一开始就是想逃债的,必定是哪一环节出了问题。因此,了解债务人是否正常经营,地址、股东情况是否变更,外部债务履行情况如何,从而确定追债的轻、重、缓、急.。 四、 咨询专业律师,做好诉前准备。 经过协商、等待、追收等等追债的程序,债务人并没有还债的打算时,应当向律师咨询.。律师有很多追债的实战经验,把追债工作移交给律师,债权人就可以回到正常的经营工作中。另外,如果有诉讼的必要,律师会进一步做好诉前的准备。 还是那名老话:追债成功的机会留给做足准备的债权人! 律师函是律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依据有关证据,就特定事项和法律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出具的专业法律文书.。 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一是明确双方欠款的数额,二是告知债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三是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采用发送律师函的形式追债,实用方便,避免与债务人当面的冲突,还能续接诉讼时效。另外,一封措辞得当的律师函还可以对债务人起到警示作用,收到良好的效果。我就曾经以发送律师函的名义追收法律顾问单位的债权,在一周之内就收回了几笔大额欠款。 发送律师函有几个注意事项: 1. 要写明债务人的详细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有些债务人在欠款期间已经更换了经营地址或者负责人,因此要明确。 2. 律师函要简单明确,重点突出。律师函中要明确债务人还款的最后期限,告知不及时还债的利害...。 3. 在告辞的期限届满时,要按时采取行动.。如果债务人以为你只是说说而已,一定要让他知道,债权人已经做好了一切准备,不惜一切代价把债权追回,并且说到做到。 一封措辞得到的律师函不但维护企业的权益,也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 如何规避放帐风险? 现代市场经济的特点是风险经济,企业销售的成功并不等于经营的成功,成功的企业是把产品转化为现金,失败的企业是把产品转变为债权,债权在手不如现金在手,现金在手不如利润在手。某调查公司通过4000家大中型企业调查发现:企业家最关心的几个问题均与钱有..。这几个问题是:我有多少钱?谁欠我的钱?我欠谁的钱?我的钱哪儿来的?我的钱哪去了?各部门收支状况如何?各项目收支状况如何?如何快速得到货款快速到帐的信息?可以说所有的企业家都爱财如命,不爱财的企业家不叫企业家.。 一个很令企业家和财务经理头痛的问题是,在业务往来中,因放帐交易产生客户拖欠,导致资金无法及时回收甚至形成了呆帐死帐,威胁企业生存,销售部门为实现生产 化,不断要求给新客户放帐,如果财务部门不放帐,他们就说财务部是障碍部,故意给销售部过不去,无法做生意;财务部放了帐以后,销售部又无法收回来,于是财务经理要满足利益 化就无法保证风险最小化,在放帐问题上面临两难选择.。 老板、财务经理常问的一个问题是做生意能否不放帐?销售经理的回答是完全可以,只要我们的产品是..品牌,至少也是皇帝的女儿——不愁嫁。地球人都知道,赊销存在着很多弊病:如要不回,利息等费用增加,资金周围困难,被欠帐客户牵制,精力、心理为帐款所累,一分钱的死帐要以10倍、20倍的销售来弥补,赊销无疑于找死。 杜绝应收款最简单的方法是尽可能实现现款销售,款到发货.。但在买方市场条件下,非强势品牌很难行得通.。你不赊销,别人赊销,你的客户就会跑到竞争对手那里去,如果行业赊销成风,你不赊销,产品卖给谁,不赊销无疑于等死,100%的现金交易只是一个努力方向,或者说是一个理想的状态,市场环境所迫,企业要生存要发展,赊销有时不可回避。再说,赊销对销售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一是有利于企业开发更多的客户,客户没有资金的压力,没有经营的风险自然愿意合作;二是促进长期合作和.同发展;三是提高销售量,客户不受资金限制就会多进货,多压货;四是能开发大客户,大客户店大,要求较长帐期,不做现款生意;五是可比现款结算售出较高的价格.。看来赊削好处多多.。所以说,企业要回避的不一定是赊销的方式,而是如何赊销,如何减少放帐带来的风险。 公司债券主要有以下几类: (l)接是否记名可分为:①记名公司债券,即在券面上登记持有人姓名,支取本息要凭印鉴领取,转让时必须背书并到债券 发行公司登记的公司债券。②不记名公司债券,即券面上不需载明持有人姓名,还本付息及流通转让仅以债券为凭,不需登 记。 (2)按持有人是否参加公司利润分配可分为:①参加公司债券,指除了可按预先约定获得利息收入外,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参 加公司利润分配的公司债券。②非参加公司债券,指持有人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利率获得利息的公司债券。 (3)按是否可提前赎回分为:①可提前赎回公司债券,即发行者可在债券到期前购回其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债券.。②不可提前 赎回公司债券,即只能一次到期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4)按发行债券的目的可分为:①普通公司债券,即以固定利率、固定期限为特征的公司债券。这是公司债券的主要形式, 目的在于为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提供资金来源。②改组公司债券,是为清理公司债务而发行的债券,也称为以新换旧债券。③ 利息公司债券,也称为调整公司债券,是指面临债务信用危机的公司经债权人同意而发行的较低利率的新债券,用以换回原 来发行的较高利率债券.。④延期公司债券,指公司在已发行债券到期无力支付,又不能发新债还旧债的情况下,在征得债权 人同意后可延长偿还期限的公司债券。 (5)按发行人是否给予持有人选择权分为:①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指在一些公司债券的发行中,发行人给予持有人一定 的选择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选择权)、有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和可退还公司债券(附有持有人在 债券到期前可将其回售给发行人的选择权)。②未附选择权的公司债券.。即债券发行人未给予持有人上述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 ┝咨询律师:02584110110(姜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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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师 |
副主任 执业20年 |
0258411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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