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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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1.本案事实清楚, 原告与被告在2019年9月底口头签订了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xx室的房屋装饰装修合同,并且前后两次预付了被告装修费用共计65000元.。在实际装修过程中,被告多次违背原告意愿,擅自添加修改原装修计划,给原告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属于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重做、返修或退款。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2.由于原被告没有书面合同和口头约定,对违约责任没有明确划分,跟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停工并退还剩余装修款合情合理.。现经过专业工程造价师评估后,装修造价为26826.35元,原告已付65000,被告应当退还38174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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