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海游民 |
积分:361 |
发帖:7 |
注册:2018年4月30日 |
|
我是原告。因小区内饭店噪声扰民,向区环保局投诉。
2017年6月区环保局作出处理意见书(未写救济权利)。原告认为不作为,7月市环保局让区环保局重新办理。直至12月,区环保局依然未结案未答复,原告向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区环保局在2017年7月-12月不履职违法和责令区环保局履职、按期答复。
2018年1月10日市环保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
1月23日区环保局(对2017年7月市环保局让重新办理),作出处理结果告知书(写了救济权利)。
1月25日原告行政诉讼市环保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2月6日立案。
2月14日原告针对区环保局2017年6月和2018年1月23日的2次答复,认为不作为,分别提起行政诉讼,2月28日立案。
这样,就立案3个:
12号案是针对区环保局2017年6月的书面答复,因噪声依旧,故不履职。
9号案针对市环保局不受理(区环保局在2017年7月-12月不履职)行政复议。
11号案是针对区环保局2018年1月23日的书面答复,因噪声依旧,故不履职。
2018年8月判9号案市环保局受理行政复议。11、12号案至今未判。
9月,法官说,既然市环保局受理了行政复议,那么与11、12号案的诉讼请求有重复,都是不作为,打算驳回11、12号案。
请问,市环保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的11、12号案,三者涉及的时间范围和行政行为都不同,也属于一事不再理?重复起诉?能驳回?
如果能驳回,原告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以使11、12号案不被驳回,是否可行?
既然立案了11、12号案,且与行政复议重复,为何判决受理行政复议,难道是为了驳回11、12号案的策略?
[ 回复|追问 江苏律师·南京律师] |
·暂无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