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关系案件代理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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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丁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被告,并查阅了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参与了庭审,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 在庭审过程中,顾松既没有提供丁某某出具的借条,也没有提供顾松转账给丁某某的银行转账记录,虽然庭审中丁某某陈述大概借了顾松200万元,但是丁某某也提供了其转账给顾松2067180元的银行转账记录.。此外,顾松在其提供的证据中,也自认其收到丁某某1712383元.。另外,在丁乃红替丁某某也转账821915元给顾松,顾松也自认收到丁乃红替丁某某还款10万元.。最后,顾松在证据清单中也自认收到丁某某汇款91万元。 二、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合同应当归于无效,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 根据顾松提供的现金日记账,能够看出顾松不仅放贷给a某某、吴某某、丁某某,还高利放贷给葛正勤、潘正国、郭进喜、宋建忠、沈秋凤等人,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金融机构或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因此,顾松和丁某某的借贷合同无效,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即使约定利息也应当归于无效。 三、原告顾松存在高利转贷行为。 庭审中,根据顾松提供的证据,顾松在银行通过银行本票的形式套取银行贷款,高利转贷给丁某某,数额达到685万元(银行本票),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其无权收取丁某某利息.。 三、原被告之间的主债权合同无效,薛建杨和丁乃红担保的从合同也应当归于无效。 综上,请求人民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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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栖霞房产买卖律师 ·栖霞房产租赁律师 ·栖霞房产继承律师 ·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仲裁律师 ·货款纠纷民事起诉状 遗嘱继承的几种形式分别是什么 遗嘱继承的几种形式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 治疗个人申报工伤旧伤复发费用由谁出? 治疗个人申报工伤旧伤复发费用由谁出?员工个人出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也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之后旧伤复发,应由工伤人员本人承担工伤医疗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已经被监视居住会判刑吗 已经被监视居住会判刑吗监视居住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一种刑罚,而且监视居住与是否判刑也没有必然联系。监视居住只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所谓强制措施只是一种侦查手段,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窜供,毁灭证据,再次犯罪等等。不管是关到看守所里也好还是在家里监视也好,只是视案件情况而轻重有所不同,其目的都是预防性的,而. 先前有被监视居住抵刑期吗 先前有被监视居住抵刑期吗监视居住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一种刑罚,而且监视居住与是否判刑也没有必然联系。监视居住只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所谓强制措施只是一种侦查手段,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窜供,毁灭证据,再次犯罪等等。不管是关到看守所里也好还是在家里监视也好,只是视案件情况而轻重有所不同,其目的都是预防性的,. 合同自诉案件程序包括哪些? 合同自诉案件程序包括哪些?包括: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二、自诉案件的特点是什么?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来安律师 ·定远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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