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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丁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被告,并查阅了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参与了庭审,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
在庭审过程中,顾松既没有提供丁某某出具的借条,也没有提供顾松转账给丁某某的银行转账记录,虽然庭审中丁某某陈述大概借了顾松200万元,但是丁某某也提供了其转账给顾松2067180元的银行转账记录.。此外,顾松在其提供的证据中,也自认其收到丁某某1712383元.。另外,在丁乃红替丁某某也转账821915元给顾松,顾松也自认收到丁乃红替丁某某还款10万元.。最后,顾松在证据清单中也自认收到丁某某汇款91万元。
二、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合同应当归于无效,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    
根据顾松提供的现金日记账,能够看出顾松不仅放贷给a某某、吴某某、丁某某,还高利放贷给葛正勤、潘正国、郭进喜、宋建忠、沈秋凤等人,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金融机构或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因此,顾松和丁某某的借贷合同无效,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即使约定利息也应当归于无效。
三、原告顾松存在高利转贷行为。
庭审中,根据顾松提供的证据,顾松在银行通过银行本票的形式套取银行贷款,高利转贷给丁某某,数额达到685万元(银行本票),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其无权收取丁某某利息.
三、原被告之间的主债权合同无效,薛建杨和丁乃红担保的从合同也应当归于无效。
综上,请求人民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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