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购买资产纠纷案起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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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王某某 女 被告:常州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90000元。 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利息5400元以及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8年5月17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委托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代为购买无锡香山顶寺xx综合体资产;回馈率为6%;委托期限为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如在委托期内未能完成上述委托事项,乙方(被告)退还已收甲方(原告)的购买xx综合体资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天汇款40000元给了被告指定的账户。2018年5月14日,原告以王xx的名义签订了委托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代为购买无锡香山顶寺xx综合体资产;回馈率为6%;委托期限为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8月13日;如在委托期内未能完成上述委托事项,乙方(被告)退还已收甲方(原告)的购买孝康综合体资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天汇款50000元给了被告指定的账户。 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原告的款项.。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证据副本一份。 起诉人:。 ┝咨询律师:02584110110(姜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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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师 |
副主任 执业20年 |
0258411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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