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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王某某  女  
被告:常州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90000元。
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利息5400元以及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8年5月17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委托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代为购买无锡香山顶寺xx综合体资产;回馈率为6%;委托期限为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如在委托期内未能完成上述委托事项,乙方(被告)退还已收甲方(原告)的购买xx综合体资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天汇款40000元给了被告指定的账户。2018年5月14日,原告以王xx的名义签订了委托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代为购买无锡香山顶寺xx综合体资产;回馈率为6%;委托期限为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8月13日;如在委托期内未能完成上述委托事项,乙方(被告)退还已收甲方(原告)的购买孝康综合体资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天汇款50000元给了被告指定的账户。
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原告的款项.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证据副本一份。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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