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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赵某某的姐姐赵xx以及被告人赵某某本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赵某某诈骗案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已经依法进行了阅卷、会见被告人并参与了今天法庭的审理,辩护人对赵某某犯诈骗罪不持异议,现仅就被告人赵某某的诈骗罪的量刑部分,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一直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在到案之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本次之所以构成犯罪,与其不注重学习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具有很大关系。
    三、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悔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从被告人赵某某之前的供述及今天的庭审可以看出,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四、被告人赵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在本案中只负责在微信上通过添加好友来养号,等有客户通过微信来问时,被告人赵某某再将客户转接给客服人员就可以了.。客服人员再将客户引诱到具体的门店进行消费。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赵某某在本案中只起到了次要和辅助作用。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属于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在3-4年之间进行量刑.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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