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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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代理各类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提起的申诉、再审申请,欢迎联系律师,如需咨询申诉、抗诉事宜,请准备好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立案庭: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75号 电话:025-12368 电话:025-12368 ◇江苏省高级人民民事申请再审材料份数及排列顺序: 1、诉讼立案登记表(窗口取,请列明文书邮寄地址,安检后填表领号排队).。 2、主体资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申请人为法人的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 3、委托手续一份(非申请人本人办理的需要提交,自己亲自办理的不需要).。 4、再审申请书.。(被申请人人数 + 4份 = 需要的份数) 5、一、二、再审法律文书复印件各三份(原件带来核对,(判决书,裁定书)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 6、一、二、再审过程中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主要证据复印件一份,旧证据1份、新证据份数和再审申请书相同).。 7、其它材料。 提示:向省高院提交再审资料不是直接提交宁海路7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的,而是提交后门申诉中心的.具体就是往回走,绕过江苏省人民后第一个路口进去100米即是。 ◇江苏省高级人民申请再审案件邮寄可以吗: 答:可以邮寄,寄到江苏省高级人民立案庭(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75号),收件人不需要,建议注明是再审材料,方便立案庭分案,也有利于保留申请再审的时间凭证。 ◇有关说明: 1.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错误,向人民申请再审的,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递交再审申请材料。 2.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递交再审申请材料的,上一级人民应当在五日内将再审申请材料移交原审人民.。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申请再审案件(包括十件以上的劳动争议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的案件),由原审人民受理审查;其他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由上一级人民受理审查。 4.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申请再审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人民应当移送上一级人民立案受理: (一)有证据材料表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5.第三条除当事人以新的证据申请再审的以外,再审程序的证据范围以原有证据为限。再审程序中应重点审查再审争议的原有证据是否正确适用了证据规则,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原有证据不予审查。 第四条人民在再审程序中一般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原审依法应当调查收集的证据而未调查收集的; (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原审期间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且符合条件,原审未予准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再审期间提出异议或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再审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依照规定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依法应当准许的。 6.再审程序中,对当事人的申请鉴定应从严掌握,一般不予准许。但当事人在原审期间曾申请鉴定,原审应当同意而未同意,再审期间仍有鉴定条件的除外。 再审新证据,是指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用以证明原审裁判认定的事实不能成立的证据。包括下列情形: (一)原审庭审结束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之前虽然出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其已经出,现的证据; (三)当事人经原审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在原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和再审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视为再审新证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再审新证据: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证据存在,但因无法收集而没有提出且未申请延期举证或者未申请人民调查收集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前持有该证据而未提出的。 7.再审应当综合无争议的原有证据、再审确认的有争议的原有证据和再审认定的新证据,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作为再审裁判的依据。 8.对于有争议的再审新证据和原有证据的审核认定,应当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对于无争议的证据,可以直接确认,不必说明理由。 9.一再审中有争议的原有证据,原审应一当认定其具有证明力而未认定的,再审应当重新确认其证明力;原审不应认定其具有证明力而错误予以认定的,再审应当否定其证明力。 10.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表示认可的证据,再审中予以否认的,不能推翻原审裁判对该证据的认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在原审期间曾经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 (二)当事人在再审中反悔,并有相反的再审新证据足以推翻的。 11.当事人在原审中对已方不利的事实已作诉讼上的自认,再审中又提出相反主张的,不能推翻原审根据自认作出的认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欺诈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 (二)在原审期间已依法撤回其自认的; (三)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自认条件而原审错误作为自认处理的。 12.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原审裁判根据判断对于证明力明显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再审中没有新证据的,除原审裁判作出判断的理由和依据明显违反证据认定规则以外的,再审、裁判不得推翻原审已认定的证据.。.。 ┝咨询律师:13951899110(姜律师) 13305191148(高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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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浦口债务追讨律师 ·共同承揽关系案件代理词 ·南京民事律师 ·南京零距离律师栏目介绍 ·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房屋产权变更有什么费? 房屋产权变更有什么费?一、房屋产权变更有什么费?房屋产权变更有:1、税类:(1)契税按照产价百分之二;(2)印花税按照产价万分之五。2、费类:(1)登记费80.00元;(2)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二(按产价);(3)工本费20.00元在离婚房产过户费用的问题上,很多离婚夫妻关注的还是离婚房产过户是否会免收契税。依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房产过户要不要收取契税分情况处理:夫妻离婚,对共有房产重新分割或归属一方的,不征收契税。原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 夫妻共同债务由谁举证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由谁举证责任1.“为夫妻共同生活”应当始终坚持由夫妻中的举债方承担证明责任,夫妻中的非举债方不负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举债为共同债务即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因为只有举债人自己才最为清楚和了解举债的用途,也最容易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除非其有故意隐瞒借款用途的别有用心。如果让对借款不知情的夫妻非举债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既不现实,也很难完成。2.如果夫妻中的非举债方能够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两种例外情形,即债权人. 房屋产权到期后房子归谁所有 房屋产权到期后房子归谁所有房子70年到期,其实是指商品房70年的土地使用权期限,而土地使用权是房屋产权的组成部分之一。依照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居住用地的最高年限为70年。但是70年到期后,房子是不会收回的,土地使用证上产权到期之后,会自动续取。也就是说,国家不会赎回房屋,它是自动划分到房主的名义下。1、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2、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因为土地属于国家,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不同年限的使用权(住宅70年,工业/科教文卫体/综合类5. 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有哪些区别 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有哪些区别1、履行范围不同。承揽合同一般应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履行,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接受的工作转稼给第三人,即使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工作转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也不和定作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和承揽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而委托合同则不同,委托合同一般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结果是通过受托人的履约行为而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2、履行后果和风险责任的承担不同。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义来完成工作任务,其风险责任是由他.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河南律师 ·明光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高峰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13305191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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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20年 |
13951899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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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14066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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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晗璐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59962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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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小东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13892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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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庆磊 律师 |
法学学士 |
13057670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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