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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著作权律师代理版权纠纷事务,擅长版权维权、版权诉讼、版权转让许可等版权纠纷案件的处理.在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公司法务、合同纠纷等领域均有实务经验,能够积极有效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intel}}>

★南京著作权律师擅长领域:
    一、著作权
    参与著作权登记,起草、审查著作权转让、许可合同,代理各类著作权及邻接权案件的调查取证、调解、行政处理及诉讼,包括涉及著作权的合同纠纷、权属纠纷、侵权纠纷等。
    二、反不正当竞争
代理涉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名称、装潢、企业名称、域名、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调查取证、调解、行政处理及诉讼,包括相关的合同纠纷、权属纠纷、侵权纠纷等。


★南京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在违反法律规定之下所开展、实施的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专有权并导致权利人遭受损害的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被侵权对象多重性、被侵权主体特定性、侵权行为本体复杂性三方面;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著作权侵权行为可划分不同的类型;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因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法律性质为一种补偿性赔偿;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应遵循全面赔偿、定额赔偿、酌定赔偿等基本法律原则。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利润损失、预期收益损失、各种合理开支、精神损害等财产性损失和非财产性损害;我国现行有关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界定的法律规定存在“赔偿范围”法律概念界定缺失、“赔偿范围”具体内容界定不清等问题,应从引入“赔偿范围”,明晰法律内涵、厘清“合理开支”,细化具体范畴两方面予以完善。 著作权人财产性损失数额的确定主要以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国家法定赔偿为标准,非财产性损害数额的计算尚未形成统一的计算方式,只能在个案中具体裁量确定;我国现行有关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存在赔偿计算具体方法规定缺位、适用顺序有所限制、法定赔偿上限规定偏低几个弊端,应从健全赔偿计算方法的实体规范、赋予当事人赔偿请求自由选择权、适当提高法定赔偿数额的最高额度三方面加以完善。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可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实现,任何一种实现方式都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规则进行。

★南京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著作权财产权益损失的赔偿范围
  1、直接损失,即指1对侵权直接造成的著作权使用费等收益减少或丧失的损失;2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因侵犯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2、间接损失,即指权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权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规定的”其他重大损失“的范围。著作权的间接损失是由于造成了权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该著作权进行经营活动而遭受的。侵权行为法理论一般认为,这种间接损失有3个特征:1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2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3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著作权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认为是间接损失。

★南京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法律规定的赔偿方式
  音像制品侵权一般侵犯的是著作权,那么其赔偿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著作权法》的规定: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 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 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那么根据该规定赔偿的计算方式有三种:1、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计算,2、以侵权人违法所的计算;3、法定赔偿,由根据情况判决给予50万元 以下的赔偿.。这三种计算方式是有顺序的,第一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计算,第二以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第三进行法定赔偿。只有在前一种方式无法计算时,再考虑 下面的计算方式。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远比法律规定的要复杂得多,对知识产权赔偿问题进行研究,可以写出一本专著来。这里我们只能简单分析法律规定的赔偿计算方式: 第一种: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计算,被侵权人的损失基本是无法计算的,市场的产品不是非此即彼,侵权产品销售多少,被侵权的产品就减少多少这么简单.。整个市 场非常庞大的,销量的大小非常复杂,侵权对销售有多大的影响不可能有精确的计算公式。如果产品处于上升期,遭受侵权后的销售量可能继续在上升。以这种方法 计算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基本上是不可行的。
   第二种:以侵权人的获利来计算,侵权人获利多少是可以计算的,制作了多少,卖出去多少,成本是多少,利益是多少在侵权人那一般都有记录,找到帐 目就可以了.。那个侵权人会主动提供他们的帐目?即使提供也无法判断真假,法律没有任何强制力可以要求侵权人提供帐目,找不到帐目这种方式也是不可适用的。 第三种方式很简单,直接在一个数字内由来定,似乎不太愿意冒这种险,怕自己确定的数字让两方都不满意。
  因为著作权侵权案件赔偿计算的复杂性,在实践中对赔偿的计算方式有千百种不同,各个地方,甚至是同一个地方的两个在实践中都会有不同的计算方式。

★南京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实践审判中另类计算方式
    香港某唱片公司发现南京某出版社在其出版的MP3光盘中含有十五首他们制作的歌曲没有取得他们的授权,于是香港公司将南京某出版社告上法庭,侵 权事实清楚,对是否构成侵权,没有任何异议,总共有多少个侵权产品非常的明确,侵权产品的售价是多少非常明确,只是对赔偿的计算方式双方各自有自己的计算 方式。作为原告提出的赔偿是以自己的损失来计算的,作为被告却以自己的获利来计算,当然互相都会夸大、缩小。最后的判决却令人百般不得其解,不知道是 如何计算的。

  通过一个熟人得知原来是这样计算的:因为原告是香港的公司,按香港的行业惯例,一首歌曲的许可费用为1个港币,原告在被告的MP3中发现15首侵权歌曲,被告总共复制了10000个产品.。因为香港的唱片公司在大陆从来没有许可过任何单位使用其著作权,依照香港的标准,定为一首歌曲在大陆的许可费用为1元人民币。最后侵权赔偿是这样计算的:1元×15首×10000个=15万元。
  在一般的音像制品侵权案件中,侵权人违法所得却是非常容易计算的,音像制品的销售价格很清楚地在产品上有标注,成本价、批发价都有非常透明的市 场价格.。制作的数量也是确定的,因为如果是出版发行,必须要到光盘厂制作光盘,光盘厂必须看到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复制委托书》才敢复制,《复制委托书》对 光盘的复制数量是确定的,一般只比实际复制的数量大,《复制委托书》在新闻出版局有备案,因为管制严格,光盘厂一般都会严格遵守这个数字。有确定的价格, 确定的数量,那么侵权人的侵权所得就很好算了。

★南京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
  (一)被告侵权使原告利润减少的数额;
  (二)被告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三)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四)原告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五)被告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六)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七)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八)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tjlytel}}>

★南京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产品销售利润;
  (二)营业利润;
  (三)净利润。
  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被告侵权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可以产品销售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侵权情节轻微,且诉讼期间已经主动停止侵权的,可以净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适用上述方法,应当由原告初步举证证明被告侵权所得,或者阐述合理理由后,由被告举证反驳;被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可以支持原告的主张。

★南京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软件侵权赔偿的法律规定
    《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从以上规定来看,我国软件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和商标、专利一样有三种方式:1)被侵权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2)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收益,3)法定赔偿。具体计算也和商标、专利相似,最高在司法解释中有更为明确的计算方式。
    关于被侵权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四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这里列出了一个计算公式:侵权复制品销售量×单位利润,在实践中比较好适用。实际上还有更好计算的方式。软件侵权一般最终用户侵权的情形比较多见,从较早以前微软起诉亚都,到后来A装饰公司被国外软件公司起诉,这些案件都是最终用户侵权。最终用户侵权赔偿是很好计算的,侵权人使用了多少个侵权软件,就使被侵权人少卖了几个正版软件,被侵权人损失就好计算了.。正版软件的市场价格是固定的,软件开发完成后,其复制成本几乎为零,所以只要证明侵权人使用了多少个盗版软件就可以了.。在A装饰公司的侵权案件中,判决赔偿原告Autodesk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9万元就是这样计算的。因为他们使用的软件价格比较高,所以赔偿的数额比较关于法定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解释做出限制,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应当参照一些情节综合确定。
    关于合理开支,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和商标侵权赔偿的相关规定一样,软件侵权也明确规定律师费可以作为合理开支。

★南京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
  对侵害著作权能否造成精神损害,造成精神损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规定中的“赔偿损失”,一般解释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同时,除这四种权利以外的人身权,如隐私权、自由权、贞操权以及生命健康权等不被认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实施以后颁布的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具体法律责任中,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也就是说,侵害著作人身权依法可以适用非财产的民事责任形式,如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等;也可以适用财产的民事责任形式,如赔偿损失。侵犯著作人身权可能造成著作权人的财产损失,但主要是造成著作权人精神利益的损害。如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不一定必然引起作品报酬的减少,也可能会增加。但此种行为却严重侵害了作者的精神利益。对此种精神利益的赔偿,应当属于精神损害赔偿.。作者认为,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赔偿损失,并不排除对著作权人著作人身权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又如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有的学者主张此种行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有的学者主张是侵犯了作者的姓名权,无论如何是侵犯了属于作者人身范畴的精神权益。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赔偿,除侵犯作者精神权益引起的经济损失外,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
  著作权具有权利双重性的特点,即人身权与财产权并存,这也就是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客观基础。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可以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著作人身权应当同公民一样受到同样的保护。此外,在著作权侵权的司法实践中,对作者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已经适用了精神损害赔偿。如对某起为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美术作品而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中,最高在答复上海市高级的请示函中表示:“赔偿损失的范围和数额,应根据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全部实际损失,以及本案的综合情况予以确定.。”实践证明,只有在充分保护著作人身权,在作者精神权益受到侵害能够得到精神赔偿的情况下,著作权的保护才能称为完整的保护。
  然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到受侵害权利类型、权利受侵害程度、行为人主观状态、其他民事责任形式适用情况等条件的限制。实际上,其他一些国家对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的。因此,对著作权中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当有所限制。
    这些限制表现为:
    1、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最高有关司法解释,只能适用于对侵害著作权中人身权精神利益的保护,不应任意扩大适用范围;
    2、对侵权情节一般的,首先应当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形式,而不适用赔偿;
    3、侵害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益情节虽然一般,但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同时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形式。4、对精神损害情节较重,适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不足以使受害人的权益受到保护的,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tjly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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