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首页 咨询中心 律师黄页 律所名录 成功案例 法律常识 刑事罪名 法院 仲裁委 看守所 法律援助
首页 >> 山东 >> 临沂 >> 兰陵 >> 兰陵兰陵镇 >> 合同协议律师
婚姻.遗产.劳动.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金融.房产.建筑.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知识产权.海事.涉外
兰陵兰陵镇合同协议律师
李本通律师
李本通律师
临沂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临沂分所
王继民律师
王继民律师
临沂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
刘新民律师
刘新民律师
临沂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
徐廷锋律师
徐廷锋律师
临沂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
李学果律师
李学果律师
执业8年临沂山东大昌律师事务所
焦庆宝律师
焦庆宝律师
临沂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刘海亮律师
刘海亮律师
临沂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
隋伟律师
隋伟律师
临沂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
兰陵兰陵镇专业律师
婚姻.遗产.财产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债权债务.投资.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房产.建筑工程.土地纠纷.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海商海事.涉外法务.国际贸易
附近合同协议律师
兰山区 罗庄区 河东区 沂水 兰陵 费县 
全国合同协议律师
 A 安徽 澳门 B 北京 C 重庆
 F 福建 G 广东 广西 贵州 甘肃
 H 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海南 黑龙江
 J 江苏 吉林 江西 L 辽宁 N 宁夏 内蒙古 Q 青海
 S 上海 四川 山东 山西 陕西
 T 天津 台湾 X 新疆 西藏 香港 Y 云南  Z 浙江
合同协议法律咨询
·女方出走在一起生活了两年彩礼钱可以返...
·吕志连小带鱼欠款近期安排上门收账,欠...
·有个朋友在沂水拘留了,今天应该出来了...
·离婚案,求律师们解惑,跪谢。...
·律师你好: 我7月5号在长城法庭开...
·你好,因感情不和,怎么离婚...
·2015年婚前男方出首付,仅写女方名...
·轿车和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电瓶车驾驶...
·我在车上睡着了,朋友开我车无证酒驾撞...
·我被揍了,车,也给我砸了,我报警,当...
·你好:我原先在煤矿工作18,现在离职...
·山东省青岛市各区市区看守所地址、电话...
·济南市第五看守所位置在哪里?...
合同协议法律常识
·抵销权的行使应受到必要的限制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在执行程序中,出现个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时,为防止损害第三人特别是个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抵销权的行使亦应受到一定限制。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在对债权抵销进行审查时,除要求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还应审查用于抵销的主动债权取得情况,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抵销权作为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实体权利,债务人可通过行使抵销权免除自己的债务,实现自己的债权。但抵销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企业破产法在承认
·雇佣关系VS劳动关系
  1、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主张这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包工头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的是劳务承包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与施工单位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不能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由于建筑行业流动性大,许多农民工可能同时在多个不同施工单位的施工工地干活,如果认定此种情况存在劳动关系的话,不便于实际操作。2、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主张这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
·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途中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是不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这里的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
·审判中询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哪一种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八种证据种类,审判实践中对于专家辅助人发表的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哪一种存有争议。主要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是认为属于当事人陈述;另一种观点是认为属于专家证人或准用鉴定意见规定。我们认为,专家辅助人意见应当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陈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司法实践中
·当事人一方以对方逾期提交证据为由而不予质证,人民法院能否采信该份证据
  该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从上述规定可知,应当根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不同的责任和后果
↑回顶部
神山镇 矿坑镇 南桥镇 鲁城镇 向城镇 芦柞镇 尚岩镇 庄坞镇 
首页 | 找律师 | 专业律师 | 我要咨询 | 会员中心 | 电脑版
©Copyright,2000 长三角律师网手机版 www.csj64.com





临沂兰陵兰陵镇律师首页 临沂兰陵兰陵镇律师找律师 临沂兰陵兰陵镇律师在线咨询 临沂兰陵兰陵镇律师我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