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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区口岸街道交通事故律师
史微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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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
夏骏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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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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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学士执业24年
顾小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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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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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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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学士执业24年泰州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
丁志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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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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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宏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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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启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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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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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副主任53岁泰州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全素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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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卫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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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区口岸街道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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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我有责任还这些钱吗,我以前在一家私人...
·关于孩子的抚养费!,我和我男朋友没有...
·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相对的补偿...
·劳动,进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承包土地到期后继续承包原承包人是否有...
·盆骨5处骨折,肋骨骨折7根,手臂右桡...
·红灯过了停止线,在路中心停住,算闯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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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兴化地区劳动纠纷...
·公司可以以待岗为由少发我的合同工资吗...
·我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现在女儿五岁了...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无缝...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
交通事故法律常识
·当事人对立案侦查的程序存在异议怎么办?
  一、当事人对立案侦查的程序存在异议怎么办?当事人对立案侦查的程序存在异议可以向上一级的司法机关提出。立案的程序: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审查→处理。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二、逮捕批准程序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
·在何时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在何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6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和1994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宗地出让合同)第4条“出让年限……自领取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国有土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起始日期应当确定为自领取或者颁发土地使用证之日。二、用权出资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情形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情形是什么?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
·不动产约定担保可以吗?
  一、不动产约定担保可以吗?不动产约定担保可以,但是需要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来考察抵押担保期限,不难发现,《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依此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误工费护理费无工作的人也能获赔吗?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误工费护理费无工作的人也能获赔吗?交通事故误工费护理费无工作的人也能获赔,但是必须要证明自己是无固定收入的主体,否则肇事者是完全有理由不支付赔偿金的,职员若是由于获得误工费的赔偿,使得自己的收入超过了月五千,此时就一定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税额。二、误工费时间如何计算?1、非持续性的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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