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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金陵路金融保险律师
高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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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
陈文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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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执业10年
顾小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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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
王庆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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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44岁
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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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
史微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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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8年38岁南京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郭静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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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
杨晗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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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卢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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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刘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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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26年58岁南京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顾小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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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南京
孙鸿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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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
陈文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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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执业10年南京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
秦淮区金陵路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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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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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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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的原因有哪些?
  被监视居住的原因有哪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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