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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的犯罪情形 携带是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指“随身带着”,即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可以随时供自己使用。就携带凶器盗窃而言,要求行为人在盗窃时将凶器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具有随时将凶器加以使用的特点。实践中,携带凶器表现为手持凶器、怀中藏着凶器、背包中藏着凶器等。对于凶器置于身边附近的情况,关键在于盗窃时能否对其加以有效支配、使用。对于将凶器放在车内,下车后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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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情形 吸毒者为躲避公安机关的查处,往往借用不具有案底人的身份证进行开房,如何追究提供身份证者的责任,提供身份证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等同于提供场所,所以明知他人借用身份证开房用于吸毒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是不明知他人用于吸毒的,由于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酒吧经营者由于不具体管理某个房间,也无法对场所内的吸毒人员进行管理,否则这种过分的特定义务将导致酒吧无法经营,所以凡有人在经营场所吸毒一概追究经营者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责任的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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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退还或上交” 两高联合发布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简称退交),不是受贿;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上述条款是对实践中存在的典型非受贿行为和受贿行为的明确。《意见》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受贿罪时,依然是以刑法有关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指导,并未突破刑法的立法精神。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对受贿罪进行了规定,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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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杀人未遂情形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绑架罪的死刑适用仅限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这两种情况。其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包括在绑架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及在绑架过程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两种情形,杀害被绑架人既包括杀人既遂,也包括杀人未遂。刑法在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这两种情形归人绑架罪进行综合评价时,理应重于对这两种行为独立发生时的处罚。既然故意杀人罪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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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犯罪的认定 在认定单位行贿犯罪时,重点是确定犯罪主体是否具备单位主体身份、体现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如是则构成单位行贿罪,反之则构成个人行贿罪。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较难区别:一是假集体真个人的犯罪。挂集体之名实为个体性质的经济组织,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经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经济组织性质为集体,对外是以经济组织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实施犯罪后,易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对这种情况,应当从该企业的资金来源,经营管理形式,盈亏的分享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