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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针对个别案件的独立的审判程序,并非一般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普通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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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重要方面。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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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1)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再审。根据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接到院长提交的案件后,应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再审,即停止原裁判的执行。在这种情形中,只有人民法院院长才能对错误的裁决提请再审,并且还必须向审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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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作用 (一)审判监督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而只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确实需要再审时所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有如下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2)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原因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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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劳动合同法八大亮点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物权法》通过后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又一部法律,律师解读了此部法律是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所产生的重大影响,表示这部法律不但可能会解决劳动维权成本高的现状,也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此法实施日期是2008年1月1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半年的时间都要加强学习《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