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守所导航 |
| 徐州市第二看守所(贾汪区看守所、青山泉看守所)由原来的贾汪区看守所改制而来。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G3京台高速303县(青山泉镇南郊) 详细电话:0516-85869180 邮政编码:221137 ○报警求助:110 ○咨询律师:18951945636 徐州市第二看守所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在徐州市第二看守所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大家参观了视频监控系统室,犯人的居住场所、活动场所,实地了解在押犯人的日常生活情况,让在场人员切身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以及触犯法律带来的严重后果。 ![]() 通过参观徐州市第二看守所,全体人员的心灵受到了震撼和启迪,体会到拥有工作、生活和自由的珍贵,纷纷表示要用违法乱纪的反面教材警示自己,严格做到守纪律、讲规矩、明底线、知敬畏,时刻敲响廉洁警钟。 ![]() 徐州市第二看守所按照政法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部署要求,以党建为引领,挺法纪在前,坚持从严治警,出实招、下实功、求实效,切实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提高支部战斗力凝聚力,着力打造高素质过硬公安铁军[www.csj64.com]。始终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常态进行作风建设自查自纠、监管岗位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切实筑牢监所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徐州市第二看守所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律师会见: 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交如下手续材料: 1、律师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会...>>> ┝律师电话:18951945636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 ┝咨询律师:14751692778(赵律师) 19850716853(史律师) ![]() ┝送钱送物: 送钱存款须知: 1.在押人员亲友到查询窗口查询在押人员的账号和在押监号,填写存款凭单。 2.持存款凭...>>> ┝家属探视: 犯罪嫌疑人尚未经判决的,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属可以前往看守所会见: ┝相关机构: ·全国看守所导航 ·江苏看守所 ·徐州看守所 ·徐州市第一看守所 ·丰县看守所 ·徐州市拘留所 ·睢宁县看守所 ·邳州市看守所 ·丰县拘留所 ·启东市看守所 ·镇江市看守所 ·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 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
专业律师
┝相关知识: 刑事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之一,主要是针对刑事犯罪活动的。同其它诉讼一样,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有主体、客体,其中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院、检察院、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及代理人是诉讼的主体。那么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下面我们根据有关法律知识给您讲一讲。一、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这里我们探求的是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和犯罪人;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作用力,即主体的行为,就是国家行使受制约的刑罚权与犯罪人承担有限度的刑事责任(另文论证)。因此,刑事法律关. 犯罪预备的行为类型包括什么 犯罪预备的行为类型包括什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犯罪的需要。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也是一种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但是刑法将这一常见的行为方式单独列举予以明示。根据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可以把这类行为概括为以下几种:. 盗窃罪证据不足怎么办,盗窃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件一般都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这里的事实通常是根据搜集到的证据来展现的,只有足够充分的证据,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罚。那么要是盗窃罪证据不足的话,此时该怎么办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盗窃罪证据不足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 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还会判刑吗 一、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还会判刑吗?1、检察院不予批捕后还可能会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不能因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就不追究刑事责任而释放被告人。3、公安司法机关可以从两方面考虑解决问题:其一,如果认为该犯罪嫌疑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一定适用逮捕,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然后依法定程序提出起诉意见;其二,如果犯罪情节轻微或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撤销案件。二、不予批捕的情形1、《刑诉法》第15条. 执行程序中拘留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执行过程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由于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拘留的规定比较笼统,而最高院对拘留问题也没有作出相对具体的司法解释,因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拘留措施的理解和操作也不尽相同,在采取拘留措施时存在很多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淡漠了人权保护,影响了人民法院形象。 那么我们怎样才能正确适用拘留措施呢?司法拘留需要注意那些问题呢?根据笔者.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江北新区知识产权法庭_江北新区知识产权法庭地址、电话,律师代理诉讼 >>>更多法律知识 | |||||||||||||||

![]() 史微微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9850716853 |
![]() |
![]() 赵洋洋 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5年 |
14751692778 |
![]() |
![]()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7年 |
18951945636 |
![]() |
| 在线咨询 | 微信咨询 | 来访导航 |
| 公安110 | 检察12309 | 法院12368 |
| 直拨电话·咨询律师 18951945636 | ||
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
| 全国看守所导航 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 侵权违法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