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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第二看守所(贾汪区看守所、青山泉看守所)由原来的贾汪区看守所改制而来。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G3京台高速303县(青山泉镇南郊) 详细电话:0516-85869180 邮政编码:221137 ○报警求助:110 ○咨询律师:18951945636 徐州市第二看守所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在徐州市第二看守所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大家参观了视频监控系统室,犯人的居住场所、活动场所,实地了解在押犯人的日常生活情况,让在场人员切身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以及触犯法律带来的严重后果。 ![]() 通过参观徐州市第二看守所,全体人员的心灵受到了震撼和启迪,体会到拥有工作、生活和自由的珍贵,纷纷表示要用违法乱纪的反面教材警示自己,严格做到守纪律、讲规矩、明底线、知敬畏,时刻敲响廉洁警钟。 ![]() 徐州市第二看守所按照政法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部署要求,以党建为引领,挺法纪在前,坚持从严治警,出实招、下实功、求实效,切实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提高支部战斗力凝聚力,着力打造高素质过硬公安铁军。始终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常态进行作风建设自查自纠、监管岗位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切实筑牢监所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徐州市第二看守所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律师会见: 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交如下手续材料: 1、律师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会...>>> ┝律师电话:18951945636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 ┝咨询律师:19850716853(史律师) 14751692778(赵律师) ![]() ┝送钱送物: 送钱存款须知: 1.在押人员亲友到查询窗口查询在押人员的账号和在押监号,填写存款凭单。 2.持存款凭...>>> ┝家属探视: 犯罪嫌疑人尚未经判决的,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属可以前往看守所会见: ┝相关机构: ·全国看守所导航 ·江苏看守所 ·徐州看守所 ·沛县拘留所 ·徐州市看守所 ·睢宁县拘留所 ·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徐州市第一看守所 ·徐州市女子看守所 ·南京军区政治部看守所 ·连云港市看守所 ·徐州铁路看守所 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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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打人一拳报警了会不会被拘留? 打人一拳报警了会不会被拘留?一、打人一拳报警了会不会被拘留?是否会被拘留,应该由公安机关认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 规定的犯罪未遂特征有什么 规定的犯罪未遂特征有什么一、规定的犯罪未遂特征有什么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 刑事申诉主体有哪些2023 刑事申诉主体有哪些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对刑事申诉权人做了限制,除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外,其他人员没有申诉权。我们认为,刑事申诉应是属于法律赋予的诉讼法律性质行为的范畴,所以申诉权人的范围,应以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为限。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诉权利,是申诉主体,他们有权为被判决人之利益或不利益提出申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或决定。当事人的近亲属也与案件有切身利害关系,也应享有申诉权,是申诉权人,可以独立提出申诉。其他亲属提出申诉应. 寻衅滋事罪最低刑罚是怎样的2023? 寻衅滋事罪最低刑罚是怎样的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四种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为配合法官审判。统一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这种量刑发布了量刑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有: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 之前羁押缓刑期限怎么折抵? 不予折抵缓刑期,但是可以折抵刑期。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上的一种制度,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前提,它不能脱离原判刑罚而独立存在,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因而,缓刑犯在判处刑罚时确定了相应的缓刑考验期,判决前的羁押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但这不意味着判决前的羁押期不折抵刑期。其次,从我国《刑法》的立法原意上看,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较为严格,在缓刑期考验期内或者期满后撤销缓刑,实际上已是对缓刑犯又犯罪的一种惩罚,就不应再以羁押期不予折抵刑期而加以惩罚。. 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代理词 >>>更多法律知识 | |||||||||||||||

![]() 赵洋洋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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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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