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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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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吴中区法院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有效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江苏吴中区法院以开发区法庭被省高院确立为首批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单位为契机,稳妥有序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先后出台了两部规范性文件推进改革。
  出台《开发区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自年月在开发区法庭试行“++”审判模式,将该法庭的人员优化重组,按“法官+法官助理+员++”的结构配备组建了四组审判组合,分别由庭长、副庭长及两名资深法官带领,建立以法官为核心,与审判辅助人员分工协同的新型审判组合模式,使法官脱离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等审判事务性工作,专注于核心审判工作。确立独任审判员、合议庭直接定案机制,裁判文书不设院庭长审核环节,简易程序案件由独任审判员定案裁判,普通程序案件由合议庭定案裁判.
  “++”审判组合模式在开发区法庭推行后,各组合月均结案近件,在法官人数减少人的情况下,开发区法庭总体结案数比去年同期增长%。
  该院还出台了《关于规范审判定案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自年月在其他民商事审判业务部门改革审判定案把关机制。《意见》确立三种法定定案方式,即独任法官、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定案。审判委员会定案的裁判文书由分管签发,其余裁判文书均由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长签发。基于质量把关需要,裁判文书采取法官间“自审他核”原则。由庭长确定每个案件的审核法官,简易程序的裁判文书由审核法官审核,并可提出建议。若转为普通程序,审核法官即为合议庭成员,裁判文书由主审法官拟定,合议庭其他成员审核.。《意见》还确定了法官承担司法责任的原则,规定参与案件审理、定案的法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定案处理出现差错的,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因认识判断不同或客观原因等情况致使定案处理出现差错的,法官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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