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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诉讼中是否可以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法院不能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我国各国家机关享有不同的职权。行政机关是执法机关,享有执法权;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享有司法权.www.njLawyer.cnwww.da64.net。不管是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还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都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www.njLawyer.cnwww.da64.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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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撤诉后能否再行起诉? 在环境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因各种原因撤销了诉讼,作为被告的环保部门经常担心原告会不会就同一案件再次提起诉讼.www.njLawyer.cn。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原告撤诉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www.da64.net。。www.da64.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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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泛指一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也包括公民、法人和 一切非法人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而狭义的公益诉讼则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www.njLawyer.cn。就目前中国的司 法实践来看,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狭义公益诉讼,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的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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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款项如何使用? 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了“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的主张www.da64.net。2015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七省(市)进行为期二年的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即是其中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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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有资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有关国家机关,为了预防可能侵害坏境公益之污染或破坏行为的发生或阻止侵害环境公益之污染或破坏行为的继续进行或救济已经受损的环境公益,而以环境公益的民事危害者或致害者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请求,并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审判的法律制度。环境公益诉讼主要适用于出现了民事侵权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民事性质的损害,但没有合适的原告提起诉讼的特殊情形。针对民事侵权损害,一般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