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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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律师为南京市建邺区公民和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律师服务范围包括建邺区下辖莫愁湖、兴隆、 南苑、沙洲、双闸、江心洲6个街道、45个社区。 业务范围:债务清理、刑事辩护、离婚财产、房产纠纷、合同违约赔偿、侵权索赔、损害赔偿等.。 ▲南京市建邺区街道简介: 莫愁湖街道:莫愁湖社区、玉兰里社区、北圩路社区、江东门社区、兆园社区、福园社区、明园社区、凤栖苑社区、水西门社区、长虹路社区、艺苑社区、电站社区、文体社区、康福社区、茶亭社区、蓓蕾社区、沿河社区.。 南苑街道:爱达社区、健园社区、话园社区、吉庆社区、虹苑社区、怡康社区、国泰民安社区、鹭鸣苑社区、兴达社区、庐山社区、所街村、向阳村.。. 兴隆街道:金典社区、积善社区、正达社区、月安社区、奥体社区、桃园居社区、仁河社区、乐山路社区、河北村、河南村、兴隆村 双闸街道:双闸街社区、江南村、双闸村、红旗村、.五星村、天保村 沙洲街道:科技园社区、中城社区、中胜社区、中奥社区、..商务区社区、双和园社区、莲花北苑社区、莲花南苑社区、莲花嘉园社区、金穗花园社区、清荷园北园社区、沙洲村、中和村、莲花村、双和村、青石村 江心洲街道:白鹭村、洲泰村、永定村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合同纠纷 原告付某和被告某某制冷、陈某、程某签订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被告某某制冷是被告陈某注册成立的独资企业,被告程某是某某制冷的职工.。被告陈某、程某以某某制冷的名义和原告付某签订了《某某制冷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某某制冷向原告出售20台冷藏扎啤机和20个钢瓶,合同同时约定了冷藏扎啤机的规格型号及价款。合同还约定了原告付清货款发货,货物运费由原告提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指定的程某银行账户汇款17万元,被告向原告进行了发货。2014年3月4日和2014年4月19日,原告又分别按照交易惯例向被告汇款10万元和18万元。.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按照交易惯例,合同双方都履行了相关权利义务的,合同成立.。 ▲南京市建邺区律师以案说法:贩毒从轻、减轻 1、在毒品交易前,毒品“买家”王某涛已被公安机关抓获,且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在王某涛的配合下,公安机关顺利将被告人吴某抓获。很明显,王某涛的身份已经转化为了公安机关的“特勤人员”,本案属于“特情引诱犯罪”案件。 对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要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被告人受特情间接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参照上述原则依法处理。 因特情介入,其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对被告人吴某应当从轻处罚。 ▲南京市建邺区律师以案说法:本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如前所述,上诉人不存在侵权.。退一万步说,即使存在侵权,被上诉人的起诉也已超过法定两年的诉讼时效。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属于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典型的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所涉房屋于1995年9月被拆除,即使侵权成立,被上诉人在拉走物品时,即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1997年被上诉人参加上诉人在原址新盖房屋举行的婚礼,.即使房屋拆除时不知,那么此时被上诉人也应当知道.。不论从1995年9月还是从1997年开始计算,均已超过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驳回被上诉人各项诉讼请求!<{{intel}}>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工伤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与伤残就业补助金29672元。申请人自2011年9月进入公司工作,实际工资均为4500元。根据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其本人工资计算,被申请人应支付9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00元。(1、工伤保险基数由被申请人自行缴纳,无须通过申请人同意,申请人也无法予以干预,被申请人应为少缴的基数承担法律责任.。2、被申请人逃避法律责任,除了工伤保险外,并未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法律规定的费用.。.同时,虽缴纳了工伤保险,.但为少缴费用而故意降低缴纳基数。3、被申请人违法少缴工伤保险费用,.不缴其他法定保险已经是违法行为,如果再以此认定申请人的工资是以社保缴纳基数为准是错上加错.。4、被申请人通过现金发放工资,每次发放时,申请人均有签字确认.。.该发放单据保存在被申请人手中,如果被申请人认为平均工资不到4500元,应以由申请人签字确认过的工资表予以证明。否则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 ▲南京市建邺区律师以案说法:销售合同 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项目销售代理合约》,原告的主要义务有两点:1、对所代理销售的楼盘制定销售企划,进行销售宣传;2、对所代理楼盘进行代理销售.。原告提交的第五组证据证明原告在上述合约签订后对所代理销售的楼盘制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第四组证据显示原告代理销售的产品已经出售了91套,而该楼盘总.为102套(不含车库),.该产品的销售率已高达90%。.且被告在庭审中也称上述产品尚有24套没有售出(庭审笔录已记载),这说明被告已承认其余的产品已被出售,在此尚不论被告主张该产品部分是自已出售的真实与否,根据双方合约约定的销售考核标准及原告代理销售的权限方式,上述产品的出售均应为原告的业绩。.以上事实均证明原告已基本履行了自已的合同义务.。 ▲南京市建邺区律师以案说法:合同违约纠纷 根据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双方在合同7.1条规定,“货到现场经买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全款。”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对货物的检验时间上是有明确约定的,即收到货物时对货物“即时检验”。而对于在设备的检验标准和方法在合同中,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13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检验标准与方法.。如果当事人对检验标准和方法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买受人应当按照标的物的性质和通常的程序检验。<{{intel}}> 在合同中,双方对检验标准和方法没有明确约定,那么被告就应当按照标的物的性质和通常的程序检验。 通过某某公司关于产品介绍,.原告向被告提供的产品,因产品体积较小、测试简便的特点,行业内对该产品的检验程序,通常都是把摄像机与普通监视器直接连接,就能够检验图像是否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无需安装独立的设备,包括电脑和软件都不需要安装,就能够使用并检验.。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被告完全能够在到货时对产品质量进行验收。 在双方交换证据中,被告承认其工程师对送到现场的设备名称、数量、外观进行了验收,以工程师没有看清《发货及签收单》中注明的“请被告在收到货物时确认货物质量无任何问题,.无误后,验收确认.。”字样为由,.否认对设备质量验收合格的事实,从而以设备未经验收合格且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价款的说法,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离婚 双方协商离婚时,被告没有本着真诚平和的心态与原告协商,反而以不给原告母亲还钱为要挟,逼原告起诉离婚,而且还要分割本属于原告的财产。从这一点上就可以看出,被告对待这场婚姻的态度是不诚恳的,.就不是本着踏踏实实过日子的心态跟原告在一起的。因此,对被告对待这场婚姻的初衷,我们表示极大的怀疑。从而也使原告没有信心和勇气继续与被告生活下去.。. 另外,原、被告已经分居半年多,在这期间,被告没有对原告表示歉意,对原告的生活也不闻不问。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也无和好可能。况且,被告也同意离婚,双方也没有孩子。 综上,婚姻生活是需要双方付出爱心、耐心和对彼此的信任来.同经营的,而原、被告双方结婚之初就缺乏深厚的感情基础,结婚后又缺乏对彼此的耐心和爱心,协商离婚时更缺乏对彼此的信任,使得原、被告的婚姻不堪一击,.经受不住任何考验才走到了今天。因此,原、被告之间的这场婚姻再走下去已经毫无意义,也不会对彼此有任何好处,更不会让双方对婚姻重拾信心。因而,解除婚姻..对彼此是 的解脱! ▲南京市建邺区律师以案说法:毒品犯罪 至于公诉人出具的侦查人员对典当业主的询问笔录根本不足为证。(见卷5P18).。据陈陈述,“王..次拿黄金手镯抵押的时候10月8日,我当时是拿了王的身份证进行登记的,.我在笔计本上写着‘王手镯押黄金200,一个星期未赎由本店处理’,然后是王本人签名及日期;王第二次拿黄金手镯抵押是10月15日,.我是照着之前那次抵押做的登记抄了一遍,写明是押金300元,没有让王本人再签字了”,如果此情属实,那两次登记应当全部记录于同一笔计本之上,但她又说“现在这个条子被我弄丢了”。辩护人认为,陈的说词明显不合常理,既然都作了记录,.且在同一个本子上,怎么可能单单丢了这一页纸呢?.为此,辩护人请求公诉人出具该笔记本原件用以质证。.退一步讲,就算10月15日的典当事实确实存在,又能说明什么问题呢,就一定是拿去向王购买毒品吗?其实,区区100元毒资,可以不用说任何来源,但一个谎言往往需要一百个谎言来证伪,所以才会出现这种漏洞百出的证据.。<{{intel}}> ▲南京市建邺区律师以案说法:关于崔的供述 崔在供述笔录中称25日晚受刘学彬雇用,为其盗窃原油溜道,由刘让李开捷达车接他去溜道。而在李的供述笔录中,那次是崔雇他的车拉着崔和潘去盗油的,并且在公安部门对李宏付第三次讯问时,.李称当时不认识刘。另外同案犯潘也称他是受崔雇用参与那次盗油的.。种种迹象表明,崔就是那起盗窃案件的主犯,且都是在他一手组织策划下实施的。.崔指控刘的供述,无法与其他犯罪人的供述相吻合,.纯属为自己开脱罪责编造的谎言。也正是仅凭他一人供述,公安部门将刘列为同案犯,网上追逃。在照片辨认环节,也只有崔一人辨认刘,没有其他人的辨认刘记录,由此可以断定崔有严重的诬告陷害之嫌.。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是虚假的。 经核实被告在一审中提供的唐某德的证言是虚假的,据唐某德说一审被告请的律师杨某根本没有去调查他.。唐某德是高小文化,自己能识文断字。本代理人去调查唐某德关于此案相关情况时,唐某德说一九八零的所谓的分管文约,是一个晚上,唐某国请他们去吃了一顿晚饭,文约上的所谓在证人就是吃饭的人.。当时,唐某尚、.张某某根本不在场.。唐某奎也证实的确是那晚上是唐某国请的他们吃饭。同时,说明写分管文约时,干壁就已经存在.。 ▲南京市建邺区律师以案说法:盗窃 1、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来看,他的犯罪动机是其盗窃电线时被发现而杀人灭口。这一供述不符合常理,盗窃电线未遂和故意杀人,在处罚上孰重孰轻,只要不是智力有问题的人,就不会不知道。盗窃电线未遂,处罚是非常轻的,而故意杀人就是最为严重的犯罪,当然处罚也是极为严厉的,被告人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不会不知的。.所以说,被告人因盗窃未遂而杀人灭口,缺乏犯罪动机.。. 2、被害人遇难后,其家人的表现存在可疑之处。本案证人何某某在公安机关侦察人员询问他时问他:“你还有何怀疑的方面?”.。他说:“在处理后事(被害人)时,我觉得龚某某的家人、儿子、女儿等都不是很悲伤.。”按照人之常情,.亲人突然遇害,家人和亲属会自然流露出非常痛苦和悲伤的.。但被害人的亲属却一反常态,这就存在不正常和值得怀疑的地方。<{{intel}}> ▲南京市建邺区律师以案说法:被告借原告母亲的十万元钱是被告婚前个人债务 原告已经提交录音及借条证据证明被告借原告母亲10万元钱的时间是在1月20日,.即原被告结婚前。且该笔钱是被告用于购买车辆为单位跑营运的。 因为被告一直不还该笔借款,导致借钱时由被告向原告母亲出具的借条已经快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母亲又让被告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 但时至今日,被告却一直以离婚为要挟,不还原告母亲这笔钱,导致产生了本案的问题,但该笔借款是与本案离婚诉讼无关的。不能作为夫妻.同债务进行判决。。 ┝咨询律师:15996265110(杨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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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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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14066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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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庆磊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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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13305191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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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20年 |
13951899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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