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首页 咨询中心 律师黄页 律所名录 成功案例 法律常识 刑事罪名 法院 仲裁委 看守所 法律援助
首页 >> 江苏 >> 南京 >> 鼓楼区 >> 鼓楼区汉中门大街 >> 建筑工程律师
婚姻.遗产.劳动.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金融.房产.建筑.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知识产权.海事.涉外
鼓楼区汉中门大街建筑工程律师
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
高峰律师
高峰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
陈文巧律师
陈文巧律师
法学学士执业10年
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法学学士44岁
高峰律师
高峰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南京
章浩律师
章浩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11年37岁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法学学士44岁南京
夏骏艺律师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8年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南京
卢燕律师
卢燕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刘武律师
刘武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26年58岁南京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鼓楼区汉中门大街专业律师
婚姻.遗产.财产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债权债务.投资.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房产.建筑工程.土地纠纷.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海商海事.涉外法务.国际贸易
附近建筑工程律师
南京市 鼓楼区 玄武区 秦淮区 建邺区 雨花台区 
全国建筑工程律师
 A 安徽 澳门 B 北京 C 重庆
 F 福建 G 广东 广西 贵州 甘肃
 H 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海南 黑龙江
 J 江苏 吉林 江西 L 辽宁 N 宁夏 内蒙古 Q 青海
 S 上海 四川 山东 山西 陕西
 T 天津 台湾 X 新疆 西藏 香港 Y 云南  Z 浙江
建筑工程法律咨询
·怎么辨别乘客有无责...
·家庭房产纠纷,我的外公很早去世...
·离婚了,发现男方有孩子,离婚以后...
·您好,我现在想做一个关于放弃小孩抚养...
·危房改建,本人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
·法院判决书下来后,多少天可以上诉。从...
·请问一下第四看守所电话...
·我在诉讼请求中没有提到要求孩子归我姓...
·我们去年底的时候帮商场做了一个灯光项...
·胡律师,我朋友因医疗事故赔偿问题想资...
·关于离婚孩子,对于结婚后刚生下不到一...
·无锡市各看守所会见要求、预约和核酸证明...
·灌云县看守所_灌云县看守所地址,灌云看守...
建筑工程法律常识
·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合同可以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委托合同,应有以下两种:  一、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该条的规定是基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委托合同建立的基础――相互信任而制定的,它不仅适用于有偿委托合同,也适用于无偿委托合同,还适用于有期限的委托合同和无期限的委托合同的当事人。该条规
·委托合同的主要条款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意志处置事务的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条款。受委托人一旦对委托人作出承诺,就必须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置好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反映出其严格的人身隶属关系,因此,在签订委合同时,应具体、准确地载明其基本情形的条款,不可简称或代称。  二、委托处置的事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委托人完成某一事项的处置。因此,委托的事项必须具体,处置的程度要清晰、明确,不可含糊不清。  三、双方当事
·受委托人怎样处置委托事务
  办理、处置委托的事务,是受委托人的义务之一,受委托人怎样处置委托事务,应依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定。  对于受委托人而言,处置委托的事项,应当依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处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转委托他人处理)。《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委托人委托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依其性质可分为“命令、指导性和任意性”处置三种。“命令性”处置,要求受委托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
·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的义务
  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是:  一、依合同约定处置委托事务的义务。  受委托人的基本义务是依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处理委托处理的事务,《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事务,须经委托人同意。  二、报告的义务。受委托人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项的处置结果。《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置情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是:  一、支付费用的义务。  支付费用,是批受托人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而必须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手续费等,如果委托人不支付这些必要的费用,受委托人就有可能因经济上的原因而解除合同。支付必要的费用的方法、数额可以在合同中确定,由受委托人垫付的,委托人应予以补偿。  二、支付报酬的义务。支付报酬,这只是对有偿委托合同而言,无偿委托合同因其本身是无偿的,不存在支付报酬的情况,而有偿委
↑回顶部
聚福园 南秀村 傅厚岗 凤凰西街 城北 江东村 青石村 鬼脸城 
首页 | 找律师 | 专业律师 | 我要咨询 | 会员中心 | 电脑版
©Copyright,2000 长三角律师网手机版 www.csj64.com





南京鼓楼区汉中门大街律师首页 南京鼓楼区汉中门大街律师找律师 南京鼓楼区汉中门大街律师在线咨询 南京鼓楼区汉中门大街律师我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