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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虹苑房产纠纷律师
顾小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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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
杨晗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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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
王庆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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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44岁
高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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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
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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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
陈文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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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执业10年南京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
顾小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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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南京
卢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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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夏骏艺律师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8年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刘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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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26年58岁南京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章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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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11年37岁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孙鸿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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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
杨晗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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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建邺区虹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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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法律常识
·行使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行使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二、债权人代位
·适用监视居住有哪些条件?
  适用监视居住有哪些条件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
·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职务侵占罪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这里的“公司”,是指依照我国公司法合法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
·检察院做出存疑不起诉的情形
  一、检察院做出存疑不起诉的情形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三款规定的精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因此,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对于事实仍未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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