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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未果能否认定立功 司法实践中,人们对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未果的行为能否认定立功,意见分歧较大。例如,周某某实施犯罪后投案自首,并主动要求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同村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周某某以商量事情为由,将张某诱至公安人员埋伏的地点,但因张某凶猛,与公安人员搏斗后得以逃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周某某行为能否构成立功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为立功。理由是,司法解释规定只要求具备“协助抓捕”的行为,而没有要求客观上必须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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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立功的条件 单位立功的条件: 单位立功的条件是指单位在犯罪后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成立立功的法定要件。笔者认为,单位立功的条件应当包括:主体条件、时间条件和行为条件。 1.主体条件。即成立单位立功的主体由犯罪单位内含有关责任人员构成。按照新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犯罪单位包括犯罪公司、犯罪企业、犯罪事业单位、犯罪机关和犯罪团体。 2.时间条件。刑法上的立功可分为广义的立功和狭义的立功。广义立功的时间始于犯罪预备终于刑罚执行完毕,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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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一、认罪服法;二、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四、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立功表现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三、在生产、科研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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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功的构成条件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立功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即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得到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立功要有一定的条件。笔者认为,立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主体条件。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但刑法和刑诉法以及两高司法解释均没有对“犯罪分子”规定具体的含义,实践中的称谓也比较混乱,一切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已被判决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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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他人犯罪未成功也可构成立功 我国刑法规定了对有立功(包括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从宽处罚的制度,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但对“阻止他人犯罪未获成功”能否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法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存有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阻止他人犯罪的行为是立功表现,是因为阻止人使他人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将要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得以避免,相当于阻止人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利益。因此,阻止他人犯罪必须成功,取得制止犯罪的效果,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