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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女子看守所地址:合肥市北城世纪城梅冲湖路,梅冲湖路与颖州路交叉口往东100米,即合肥监管集中区,合肥义城监狱新址对面。合肥市女子看守所是合肥市专门关押女性犯罪嫌疑人的场所。
    合肥市女子看守所路线导航:从合肥市区驾车前往,沿阜阳北路高架往北行使,下高架后继续行使2公里,到达梅冲湖路后往右行使4公里即到。或者,从双墩收费站下高速后,可以选择蒙城北路或阜阳北路前往新看守所,向南行使4公里即到蒙城北路或阜阳北路与梅冲湖路交口,再往左行使4公里即到新看守所。

    律师提示:合肥市女子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刑事律师去合肥市女子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合肥市女子看守所相关机构:
    安徽省女子监狱是一所专门关押、改造成年女性服刑人员的监狱,位于长丰县双墩镇。安徽省淝河监狱、合肥监狱、义城监狱等相关单位将陆续搬迁至此。

⊙合肥市女子看守所探访
    合肥市女子看守所是安徽最早独立运行的女子看守所,一个专门羁押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场所,常年羁押量180人左右.
    高墙环绕下的合肥市女子看守所,对出入监区十分严格,须经过层层关卡。合肥市女子看守所门口,若是非工作人员和办案人员的话要凭有效证件,由值班人员现场审核,通过者才能发放通行证。
    “每提审一名在押人员,至少要开启6道铁门,反复开启和锁闭4次机械门锁。”从提出来到提审完毕再送回监舍,最忙的时候一天要提审30多人,开启200道铁门。
    不过,相比白天提审,夜晚“收人”则最考验她们的工作耐力.。“案件侦查的每一个阶段都有期限,夜晚收押犯罪嫌疑人也很正常.。”,是否有隐性疾病、头发里有没有隐藏发卡、身上有无异常,这些方面都要进行细致检查.。“不久前,一天晚上10点,收到一个涉嫌传销的组织,涉案30多人,整晚都在检查,一直忙到天亮才结束。”
    合肥市女子看守所监区二楼的巡控值班室内,墙上挂着大大小小的电子屏幕,360度无死角,实时监控所有监室的情况.
    巡视中,在每个监室的门口,墙壁上都贴着一张表格,里面显示着该监室在押人员的头像及基本情况,并结合在押人员的犯罪类别和具体情节进行研判,做出相应的风险等级评定,用文字加以标注。对于风险等级最高的,要予以监管,风险等级较高的要予以管控。
    因为监视外的巡视走廊没有挡风玻璃,冬天的深夜,没有任何保暖措施,必须再追加一件厚羽绒服才能抵抗零度以下的寒冷。

⊙合肥市女子看守所的趣事
    “再不听话,就把你送到螺丝岗去.。”小时候一不听话,家里人常常会说这句话“威胁”小孩,螺丝岗一直是合肥市关押嫌疑犯的地方。没想到,长大后,真的到了螺丝岗上班。作为合肥市女子看守所最年轻的女管教、“女干部”(在押嫌疑人.惯称这里的民警为“干部”)。
    合肥市女子看守所几百号人都是女性,而每个人几乎都有带着故事来的,都要做好应对各种状况的准备。合肥市女子看守所在押的人员多以涉毒、涉嫌诈骗、盗窃者居多,这些女性成员之间由于情绪波动难免会发生摩擦、矛盾,甚至动手打架的情况。处理不了,一般都会..时间报告民警,再由民警找当事人谈话来解决问题.。再由民警找当事人谈话来解决问题。由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的特殊性,监所除教导员在内的男性民警外,其余均是女民警。  
    合肥市女子看守所羁押着全市的女性刑事重嫌犯,她们中有的涉嫌故意杀人,有的涉嫌抢劫、贩毒、盗窃、贪污等,被警方逮捕以后,在这里等待.的判决。年龄小的20多岁,大的六七十岁,性格更是千人千面。
  “火眼金睛”:合肥市女子看守里大部分都是尚未判决的嫌疑人,因此有时候会通过小纸条“串供”.。有家属送东西过来,都需要严格检查,文胸的钢圈要拆掉,衣服上的拉链环环也要去掉。这种典型的串供小纸条,如果被传进去了,会影响案件的量刑。因此,合肥市女子看守女警个个都炼成了“火眼金睛”.
    彩色“囚衣”:这里面人才很多,画画、唱歌、跳舞都会。吴玉琼说,有的在押人员,因为穿的衣服比较素,爱美的她们,有时候会用画笔将衣服上涂满鲜艳的颜色,或者画上美丽的图案。合肥市女子看守对于这种现象基本持赞同态度。
    相亲囧事:晚上熄灯以后,“刘干部到底有没有男朋友”是号房里最热门的话题。

⊙合肥市女子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无罪
    1、没有侵犯正常的公.秩序,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从犯罪对象看,被告人希望侵害的对象是手机照片上的监理员,事实上在犯罪过程中其侵害的对象也是特定的。本案中受到侵害的是李某的生命健康而不是公.秩序.
    2、被告人的行为表现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而不是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无端兹事、无事生非而是有明确的起因,他行为时目标明确,对象清楚.。辩护人特别要指出的是被告人并没有亲自参与对李某的殴打。这里要说明的是李某被殴打属于判断错误。周涛等人把李某误当作监理人员.。周涛等人的行为超出了被告“直接故意”范围,被告人应该对李某所受的轻伤害承担间接故意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

⊙合肥市女子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
    被告人范某某提供钱财给刘某某等人不是为了帮助其逃匿。窝藏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提供钱财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犯罪人隐匿,逃避司法机关的追诉和法律制裁。起诉书指控范某某为刘某某等人提供财物是为了帮助其逃匿一方面不符合客观事实,另一方面证据不足。
    一方面,如前所述,5月12日之前公安机关没有认为打架事件属于犯罪事实,有人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尚未决定对2009年3月11日打架的行为人进行任何追捕和侦查活动,既然没有被追捕,刘某某等人就不需要藏匿,因此,起诉书指控范某某提供钱财以供犯罪人逃匿与事实不符。另一方面,从范某某的供述可以看出,其提供了四万元给黄刚是交给其处分,让其支付刘某某等人的医药费和生活费,并不是为了要帮助刘某某等人逃避追诉和处罚。虽然刘某某与曾显强的供述指出拿到了范某某交给黄刚分配的钱是让其躲一下,不要出来,但二人并未直接与范某某联系过,二人的供述属于传来证据,可信性较低,不能片面采信。黄刚的供述虽属直接证据,但因其与本案有利害..,其供述不足以作为证据采信.
    综上所述,范某某在提供钱财的对象不属于“犯罪的人”,其提供钱财的目的也不是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追诉.。因此,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窝藏罪在主观方面的要求。

⊙合肥市女子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鉴定错误
    质量监督检验院也确认了一些部件受损的形成时间无法确定。在《回复函》中,最后一行:“由于鉴定对象在两次鉴定过程中经过搬迁移动,故无法确定该部位损伤的具体形成时间”。此外,该函认为按键面板等受损情况在..次鉴定时已经形成,但是公安部门第二次技术鉴定的解释是,..次没有厂家技术人员到场,没有开拆设备,对一些损毁部件无完整确认。..。。既然没有开拆设备,又如何断定第二次技术鉴定的受伤部件在..次鉴定已经形成吗?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综合上述两点,辩护人认为,该证物在第二次技术鉴定以前已受到了“污染”,长距离的搬运以及长时间保管过程中难免会新增加的其他损坏!而在设备没有封保保管的情况下,把该设备所有的损坏都推在被告人身上,很明显是有罪推定!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排除第二次鉴定时新增加的受损部件与本案的关联性!
    对比前后两次鉴定的物件内容,我们也发现,有部分部件重复,第二次鉴定也存在重复的情况.。在这里,不单指技术鉴定的重复,也包括价格鉴定的重复.
    价格鉴定将不该纳入的部件也进行鉴定,结论亦不合理。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在《回复函》中已明确踏板连接转杆受损的形成时间无法确定.。却又将该部件进行了价格鉴定。而且,在第二次技术鉴定(鉴定报告第6页)已明确:“踏板连接转杆和右前臂。。。涂漆层和刮伤等瑕疵,一般采用修补方式,修补之后一般不会影响使用功能。”但是,价格鉴定中又按照更换全新配件的价格作出结论。这显然是不科学、不合理、不公平的.

⊙合肥市女子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偷税
     如何确定拆迁补偿费的性质和各种安置补偿款的比例对本案有重要影响,假如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正确那么也xx公司领取的拆迁安置补偿款进行比例分析。
    某公司有员工十几人,这些员工的正常安置补偿款是多少,在卷中没有确定,某公司的原始股本是多少,卷中也未确定。然而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偷税的本金是170万元,这个数字本身就是错误的。也就是说只有把某公司的原始股本和职工应该获利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安置补偿费用和社保基金费用进行合理的结算之后,才有可能对增殖部分确定是否应该纳税。然而公诉机关并没有这样做,所以此案的事实不清.。为此,我依法向.申请对某公司的170万元拆迁补偿款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事项有三:1、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出售固定资产?2、某公司职工的合理的原始投入是多少?3、某公司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安置补偿款和社会保险基金是多少?4、某公司实际增殖的拆迁补偿款是多少?也就是说,只有确定上述款项的比例,才可以确定本案是偷税还是漏税。应该交税,还是法定不交税项目。

⊙合肥市女子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犯
    马某芳认罪态度好,能主动积极交代自己的行为,也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期望得到法律的宽恕
    马某芳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不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情况,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行为和案件,还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检举揭发同案,为协助侦查机关排除侦查障碍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天庭审中的供述与以往供述一致,在主观上正好体现了其深刻的悔罪态度,期望得到法律的宽恕。
    马某芳在整个犯罪中属于从属地位,应当区别对待。
    首先,马某芳只是在朗x等人的安排下参与的,在亚xxx..次讯问笔录第5页、苏吉邓珠..次讯问笔录第2页及第二次讯问笔录第二页可以看出:1、到重庆的汽车等作案工具的准备是由一个叫“小朱”的准备的,不是扎西提供的;2、扎西对重庆地形街道交通等都完全陌生,无法由其组织策划行窃;3、盗窃所得车辆后寻找买家和对赃款的分配不是马某芳,甚至有些车辆被卖后根本没有分到赃款。综上,马某芳在整个团伙中的地位是被动的、次要的和辅助性的,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款对从犯的规定。

⊙合肥市女子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协助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朱某某是否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必须的前提是有人构成组织卖淫罪,而本案中,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是贾某及朱某等人从事组织卖淫的行为,认定其是以提供住宿、包房和避孕套等形式组织他人进行卖淫的,且先不说是否只是贾某及朱某两个外是否有他人的参与,即便是贾某及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并没有司法机关的最终确认,同时所谓提供住宿、包房的行为却恰恰是介绍、容留卖淫罪的重要表现形式,而提供避孕套的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根据该规定,公.场所本来就应该放置安全套,不能认定提供避孕套的行为就是组织卖淫的行为。公诉机关并没有具体指控所谓的朱某及贾某有使用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根据卷宗材料,本案的这些卖淫女大多是其自愿来到豪邦金海岸洗浴休闲中心(以下简金海岸中心)的,与金海岸中心的..较为松散,她们想留就留,想走就走,人身自由并没有得到控制。在性交易中,嫖资基本上虽由金海岸中心代为收取,但基本做好与卖淫女按比例日结清.。辩护人认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能证明所谓的贾某、朱某是已确认构成组织卖淫罪的结论情况下就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等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有些不妥.

⊙合肥市女子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抢劫犯罪
    综合分析马某与徐某的陈述,明显违背了只有四人参与抢劫犯罪这一基本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涉嫌抢劫犯罪的人员只有四名,受害人的陈述以及证人的证言也说是只有四人.。但是,将马某的陈述与徐某的陈述综合起来分析,我们将发现两人的陈述内容与公诉机关的指控是相互矛盾的。
    马某在询问笔录中称是一个右臂纹有黑龙的男子对其持刀威胁,另一名身穿白色体恤衫的男子对其实施的盗窃,并且这两名男子,在马某的辨认笔录中分别被辨认为顾某与徐某.
    徐某在询问笔录中称是一个坐在其旁边过道里的年轻男子将其裤袋割开盗窃的手机与现金,该男子身后坐着一名挺黑挺胖的男子,同时,徐某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对其实施盗窃行为的男子系徐某,而这名坐在徐某后面的男子只有张m符合卷宗里面提到的年龄与相貌特征。同时,徐某在询问笔录中称与徐某一起对其持刀威胁的,还有另外一名男子,辩护人暂且将其称之为“b”,此外,徐某称还有一名男子坐在车最前边,与前述三人一起下车,辩护人暂且将其称之为“c”。(见徐某2009年8月4日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
    如果马某与徐某的陈述同时成立的话,那么案发现场的情形应当是:徐某盗窃的马某,顾某对其持刀威胁,徐某同时又盗窃了徐某,被发现后徐某与“b”一起对徐某持刀威胁,而张m则坐在徐某的后面,此外,还有车最前面的“c”与他们一起下车,那么,案发现场将出现五名犯罪嫌疑人,即顾某,徐某,张m,b,c。可见,两人的陈述综合分析起来,出现了五名犯罪嫌疑人,但是无论是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还是受害人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均明确表示案发时只有四人,马某的陈述与徐某的陈述存在着重大的疑点,不应予以采信.

⊙合肥市女子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索贿
    游某刚开始不是准备办综合医院的,仅仅是准备办理医疗门诊,但是在赖某的明确表示给其10万元,就给批一个综合医院的情况下,游某经过与张某等人.同商议下,才决定该为筹办综合性的民办医院。..次送6万元时,赖某认为太少不予收受.。在送了8万元后才予以收受。这一点可以从游某的供述,以及游某邮政储蓄帐户提取现金6万元的书证得到映证.。因此,赖某虽然不承认是索贿,但是从上述过程和相关的证据材料来看,足以认定具有索贿的情节。
    本案存在司法不公,将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损害司法公正,正如公诉人所说的,张眸送的2万元,经过游某的事后认可,属于.同犯罪。那么,8万元是他们俩人事先商议,事中.同实施,事后.同认可,依法也是应当认定为.同犯罪。因此,不论是8万元还是10万元,司法机关仅仅对游某立案侦查、移送起诉、追究刑事责任,而放纵张眸,明显是办案不公,将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损害司法公正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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