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首页 咨询中心 律师黄页 律所名录 成功案例 法律常识 刑事罪名 法院 仲裁委 看守所 法律援助
首页 >> 江苏 >> 苏州 >> 姑苏区 >> 专利商标律师
婚姻.遗产.劳动.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金融.房产.建筑.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知识产权.海事.涉外
姑苏区专利商标律师
范育金律师
范育金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14年41岁
章浩律师
章浩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11年
李乾溶律师
李乾溶律师
法学硕士主办律师45岁
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
袁繁律师
袁繁律师
苏州江苏陈全兴律师事务所
李玉律师
李玉律师
苏州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王路远律师
王路远律师
苏州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苏州江苏省苏州市威尔曼律师事务所
刘志发律师
刘志发律师
苏州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
周小羊律师
周小羊律师
苏州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
刘波律师
刘波律师
苏州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
叶红金律师
叶红金律师
苏州苏州正华正律师事务所
刘素敏律师
刘素敏律师
苏州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
李克彬律师
李克彬律师
苏州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
于海律师
于海律师
苏州苏州诚达律师事务所
陈磊律师
陈磊律师
苏州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
於峰律师
於峰律师
苏州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
宋建平律师
宋建平律师
苏州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罗卫新律师
罗卫新律师
苏州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王叶律师
王叶律师
苏州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
李加刚律师
李加刚律师
苏州苏州姑苏律师事务所
罗小泉律师
罗小泉律师
苏州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
严飞律师
严飞律师
苏州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
王喆律师
王喆律师
苏州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
徐元宏律师
徐元宏律师
苏州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
冒艳蔚律师
冒艳蔚律师
苏州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
鲁文律师
鲁文律师
苏州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
崔德国律师
崔德国律师
苏州江苏威尔曼律师事务所
沈芳芳律师
沈芳芳律师
苏州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
郎一华律师
郎一华律师
苏州苏州竹辉律师事务所
徐玲律师
徐玲律师
苏州苏州蓝之天律师事务所
刘逢欣律师
刘逢欣律师
苏州江苏陈全兴律师事务所
黄琳律师
黄琳律师
苏州苏州名仁律师事务所
殷少勇律师
殷少勇律师
苏州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
姑苏区专业律师
婚姻.遗产.财产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债权债务.投资.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房产.建筑工程.土地纠纷.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海商海事.涉外法务.国际贸易
附近专利商标律师
苏州市 常熟 张家港 昆山 吴江区 太仓 
全国专利商标律师
 A 安徽 澳门 B 北京 C 重庆
 F 福建 G 广东 广西 贵州 甘肃
 H 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海南 黑龙江
 J 江苏 吉林 江西 L 辽宁 N 宁夏 内蒙古 Q 青海
 S 上海 四川 山东 山西 陕西
 T 天津 台湾 X 新疆 西藏 香港 Y 云南  Z 浙江
专利商标法律咨询
·开网店被骗了4000左右可以要回来吗...
·一个人欠我15000元,已经有2年多...
·当事人怎么知道结果下来了没有?...
·您好边律师,我在手机银行农行账户贵金...
·离婚后小孩的探视问题...
·电动车与魔托车相撞,双方都受伤。...
·昆山市法院发出苏州首张大气污染执行令...
·工伤事故,公司要求私聊,必须以10级...
·买房纠纷,买房时跟我说是公寓50年可...
·离婚案,我1992年我和女方在一起生...
·车祸,在十字路口面包车撞倒电动车...
·丹阳讨债公司...
·民间借贷不合法无效再审申请书...
专利商标法律常识
·没有结婚生了孩子怎么办?
  没有结婚生了孩子怎么办?没有结婚两人的关系属于同居,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时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没有结婚生了孩子怎么办?《民法典》上并没有同居生的孩子这一称谓,《民法典》把子女分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所谓非婚生子女,是指男女双
·未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办
  未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办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可得,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具有同等权利,同样享有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因此,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时,一般会参照婚生子女的有关规定:(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孩子的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孩子的抚养费标准是什么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确定小孩抚养费支付数额的一般原则
  确定小孩抚养费支付数额的一般原则1、子女的实际需要原则我国《婚姻法》在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时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在父母离婚后,受伤害最大的往往是未成年子女。因此,在离婚诉讼确定抚养费的数额时,法官一般会优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同时还会参照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避免在父母离婚以后子女的生活质量明显下降。2、尊重父母共同意愿并法院适当调整原则父母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最低是多少钱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最低是多少钱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则负担必要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然而子女的抚养费该给多少更多表现出的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关爱之情,而不应该作为逃避抚养义务,减免子女抚养费的一种手段。我国对于子女抚养费的最低标准没有明确地强制性规定,但是在法院具体的判决中,会遵循以下二个标准。这一标准是在考虑保障孩子基本的生活、学
↑回顶部
双塔街道 苏州文庙 五人墓 金阊街道 留园 苏锦街道 盘门 平江街道 
首页 | 找律师 | 专业律师 | 我要咨询 | 会员中心 | 电脑版
©Copyright,2000 长三角律师网手机版 www.csj64.com





苏州姑苏区律师首页 苏州姑苏区律师找律师 苏州姑苏区律师在线咨询 苏州姑苏区律师我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