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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的遗嘱怎样执行? 附负担的遗嘱是遗嘱人要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满足一定的条件后,方可继承遗产的遗嘱。遗嘱执行人应当根据遗嘱的要求,检查继承人是否满足遗嘱的要求,在继承人提供了相关证据后,遗嘱执行人按照遗嘱要求将遗产移交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因此,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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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遗嘱可以不用执行? 有些合乎国家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遗嘱,可能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不能实际执行,这些遗嘱有以下几种情况:(1)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在遗嘱继承前已经死亡,该遗嘱不能执行。例:高某立下遗嘱,表示将从其遗产中拿出2万元存款留给父母。但是,高某的父母先于高某去世。这种情况下高某所立遗嘱没有给付的对象,因而不能执行。(2)继承开始时,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灭失,该遗嘱不能执行。例:韩某立下遗嘱,将私房两间及房中物品留给其在国外留学的儿子。但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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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当好遗嘱执行人? 遗嘱的执行,是实现遗嘱继承的重要步骤,由于遗嘱的执行发生在遗嘱人死亡之后,遗嘱能否按照遗嘱人的本意执行,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切实得到保护,都与遗嘱执行人密切相关。因此,要想当好遗嘱执行人,就应当了解遗嘱执行人的有关知识。第一,遗嘱执行人的类型:(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瞩执行人。”一般来讲,由遗嘱人亲自指定的遗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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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由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可以看出,代位继承发生的唯一原因是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最高院关于继承法意见中28条又从反面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将代位继承严格限制在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情况。但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如果生前做了继承法第七条的行为,丧失了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代位继承人是否也丧失继承权呢?按照继承法意见第28条的规定,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我国继承法采用的是代位权说,既然被代位人已丧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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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根据 代位继承人系基于自己的固有权利继承被继承人,而不是基于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继承。因此,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时,其直系卑亲属仍可基于自己的固有权利代其位而继承。无继承资格人的直系卑亲属,按无继承资格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该法典第572条规定被继承人未有任何遗嘱,且继承人中一人抛弃继承时,其应继份按抛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情形处理,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和抛弃继承,其直系卑亲属都可以代位继承。我国台湾民法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