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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微信聊天记录作证据更充分 微信作为一款集合了文字、语音沟通,影像、图片传输,转账、支付功能于一体的应用,已经融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必备的生活工具之一。在经济交往中,双方缔约、交易、结算的整个过程都可以通过微信来进行,最常见的如个人与个人之间小额的劳务、借贷、买卖,都有可能通过微信沟通后直接进行,不会再签订书面的合同,这样在产生诉讼时,微信聊天记录便成为最直接甚至唯一的证据。什么样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更为有用,律师通过以下案例进行解答。案例一:王某向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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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对方财产保全申请不当为由请求损失赔偿,法院如何认定? 申请人行使财产保全权利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那么,如何判断保全申请是否存在错误?为交保证金去借款而产生的利息是否属于查封造成的损失?律师为您解答。案情简介2019年,罗某等12人共同作为卖方与买方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上述12人的房屋等。合同签订后,某物业公司、某汽车公司、张某等为此付款1400多万元,其中罗某所有的701、703室房屋经张某指示,过户至某物业公司名下。后因种种原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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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货款时,另一方追要过程中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公司股东偿还?律师提醒您解答。案情简介2022年3月,日照某资源公司与海阳某科技公司经协商一致,达成报废汽车拆解设备承揽合同,签订《设备供货合同》,合同货款247万元。合同签订后,海阳某科技公司陆续往日照某资源公司发送已制作完成的设备,期间日照某资源公司共计支付货款847000元,尚有1623000元未支付,且远超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为取得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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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后发现对方名下还有财产,能再次起诉分割吗? 夫妻离婚时未处理共同财产,后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法院判决生效后发现对方名下还有财产,可以再次起诉吗?律师带您看案例。2020年12月,何某与田某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22年6月,田某起诉何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深圳某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何某发现田某名下还有财产,包括位于邵阳市双清区的房产1套(价值31万元),公积金账户余额8.33万元,终生寿险保费3.6万元。何某认为上述财产均系夫妻共同财产,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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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屋归一方,房贷还要共同承担吗? 夫妻双方共同向银行贷款买房,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后双方离婚,并约定房屋和房贷都归男方,结果男方未按约还贷,导致银行划扣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保证金,房地产开发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债务,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基本案情小琪和小健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支付首付后,两人就剩余房款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小琪、小健签订补充协议,承诺对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夫妻两人收到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