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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著作权、邻接权争端的行政程序的种类 发现侵犯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请求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受害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对侵权人予以行政处罚。 侵害人和受害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端,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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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著作权、邻接权争端的民事程序的分类 当事人之间发生著作权、邻接权的民事纠纷,可以适用于下列民事争讼程序解决: 一.和解 二.调解 三.仲裁 四.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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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的调解 著作权法原规定“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现规定为“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著作权、邻接权争端。无论发生著作权、邻接权合同纠纷还是著作权、邻接权侵权纠纷,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到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双方当事人信任的其他机关、个人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可以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书约定的权利义务,但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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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 侵犯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著作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其赔偿应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二、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三、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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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