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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中的诉讼费应该谁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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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一方向法院提起
离婚
诉讼的,一旦法院受理了
离婚
案件,那此时就需要缴纳相应的诉讼费。我们知道,
离婚
官司中的诉讼费一般是由原告垫付的,而会根据案件最后的判决情况确定实际承担的人。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
离婚
官司中的诉讼费究竟应该谁来出?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
离婚
官司中的诉讼费应该谁来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
离婚
案件的诉讼费用为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离婚
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
离婚
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
离婚
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如果您起诉要求
离婚
,您作为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但该费用只是“预交”,最后并非全部由您承担,届时您可和对方协商如何分担。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一般遵循以下原则裁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起诉
离婚
的条件
离婚
起诉的前提:必须是双方领有结婚证或者已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未按民法典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离婚
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
离婚
诉讼,比如他们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
离婚
诉讼。提起
离婚
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
离婚
。其实不管是协议
离婚
还是诉讼
离婚
,当事人都是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的,但在协议
离婚
中涉及到的费用是比较少的。如果是诉讼
离婚
的话,由于要打
离婚
官司,动用了公权力,此时收费往往就是比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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