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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伤律师为公司、职工提供专业、精准、一站式的劳动法律服务.。针对劳动合同法、用工风险、劳资纠纷、工伤认定、南京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方面提供专业法律事务。
    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企业劳动法律顾问、人力资源法务培训、商务合同管理与债务催收。常年代理劳动工伤纠纷案件,专业为当事人提供劳动工伤法律诉讼、工伤赔偿、劳资纠纷诉讼、南京市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服务。

★南京工伤认定律师谈南京市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要求
    一、提出申请
    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个人受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书写明确,并准确提供当事人和用人单位的直接联系方式和地址以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提供劳动..或者事实劳动..证明材料
    1、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
    2、未签订《劳动合同书》需提交事实劳动..证明材料;
    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上下班打卡记录、领取报酬的领取证明、工资卡及工友同事的书面证明(工友本身必须与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劳动..)等;
    3、用人单位与受伤者签订的书面协议;    
    4、与受伤职工有关的,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票据证明等其他能够证明是该单位员工的材料;
    5、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凭证的,建议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就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事项提起监察诉请,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把查处结果或者仲裁裁定书作为事实劳动..的证据进行提供。      
    三、医疗诊断证明      
    事故发生日门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同时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病历、影像报告或者一周内复诊病历和辅助检查报告,因救治住院医疗的,应提交出院记录;患职业病的应提交职业病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提供的所有医学资料请到救治医院的主管医疗的行政部门或医疗管理办公室经审核后盖章,并加盖“医务处”章或者“医疗诊断章”.
    四、申请因工死亡认定,还应当提交职工死亡医疗机构抢救病历和医学死亡证明、司法部门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登记或火化证明等.。        
    五、不同伤(亡)事故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已合法登记的查询证明;    
    2、发生交通事故而伤(亡)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用人单位的上下班作息时间证明,用人单位与职工住地的合理路线示意图及常用交通工具证明;  
    3、因工外出发生事故伤(亡)的,应提交因工外出工作证明、对方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据(如:会议、调研、座谈会等通知);    
    4、职工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利益而伤(亡)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认定或结论意见;
    5、诊断为职业病的,应提交职工职业病证、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6、职工因工作原因下落不明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7、因犯罪、自残、自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应提交.、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因醉酒导致伤(亡)的,应提交医学证明表明职工醉酒,或者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的行为失控表现,并导致事故发生。      
    六、事故现场目击证人的证明  
    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场所、原因及当时情形的书证等,并留下他们便捷直达的联系方式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南京工伤认定律师谈如何选择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为防止粉尘、化学毒物的伤害,不少人使用普通的纱布口罩,但..指出,这种口罩往往没有防护效果,既不能防尘,也不能防毒,而应有针对性的选择防尘口罩或防毒口罩、面具。
    据..介绍,防尘口罩可以有效地阻滞各种粉尘、烟或雾等颗粒较大的有害物质,过 滤净化作用强。同时应选择通气性好、阻力小、佩带适合的口罩。防尘口罩使用一段时间后,因粉尘阻塞滤料孔隙,增加吸气阻力,需及时更换滤料或将滤料处理后再用。
    在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带滤盒或滤罐的全面罩或半面罩的防毒口罩或面具.。这种口罩或面具的滤盒或滤罐中均装有活性炭或其他用于净化有害物质的化学滤料。使用时应检查面罩的气密性,确认呼吸器性能良好。使用过程中如觉得吸气困难或闻到异味渗入就应更换滤盒或滤罐,或更换其中的滤料或滤纸。禁止使用过期、失效的滤盒或滤罐.。呼吸器防护器每次使用后应进行清洁和消毒,注意日常维护、保养,阀片损害应立即更换。
    另外,劳动者作业时要养成戴手套的.惯,一般情况下,多数工种可使用棉纱手套。但苯、正己烷以及有机溶剂可从皮肤吸收进入体内,导致中毒,此时应使用塑胶或橡胶手套;有些工种或工艺需接触和处理腐蚀性化学危险品,则需使用防酸、防碱手套;进行气割、焊接作业则需使用高温防燃手套;从事高压电器设备操作、使用电锤等电动工具需使用绝缘手套。
    此外,某些油漆、染料、溶剂或胶粘剂会引起职业性皮肤病或过敏反应,此时可使用一些护肤的防护膏、膜,经常接触酸、碱等水溶液的工种,可用聚甲基丙烯酸丁酯制成的胶状液涂擦保护皮肤。

★南京工伤认定律师谈不论是正式工或临时工,只要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就可以享受相应时间的带薪年休假。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知道“带薪年假是每一位劳动者均拥有的权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根据该条规定,带薪年假的适用范围包含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简单的说,就是每一位当前有工作的人,无论是企业的正式职工还是受雇于小吃店的服务员,只要曾连续工作1年以上,都应该享受带薪年假.
  第二、享受带薪年假前必须有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时间,但是该工作时间不要求必须是在当前单位的工作时间。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款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根据这两个条款的规定,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但是只要他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享有享受带薪年假的资格。至于他所能享受的带薪年假的长短,则要根据他在当前单位本年度的工作时间来确定。我将以下面的案例进一步说明。假设小王自2008年7月份毕业时开始在a公司上班,后于2009年9月1日跳槽到b公司。问:小王应当从什么时候起开始在b公司享受带薪年假?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小F某某入b公司时,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应当具备了开始享受带薪年假的资格。同时,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我们还可以计算出2009年小王在b公司所能享受的带薪年假的天数.。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他在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
  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按照《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计算方式,累计工作时间不满十年的跳槽职工在新单位当年休带薪假的临界点为73天,也就是说在新单位得干满73天以上方可休带薪年假,即每年10月20日之后跳槽而还未休年假者,当年的年假基本就泡汤了。
  第三、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每位劳动者休带薪年假的权利,除由职工本人作出书面放弃休假权利的承诺外,用人单位对职工未休年假的天数均应给予法定的报酬,且应当在应休年假年度内给付。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该条规定明确了休年休假是每位劳动者的法定权利,除劳动者本人放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剥夺。用人单位如果不能安排职工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的天数不够法定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未休年假的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应当在当年度内给付职工应休年假的报酬。这也意味着:用人单位如果未能在应休年假年度内将职工未休年休假的报酬支付给职工的话,就构成拖欠职工的工资.。对于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被迫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第四、劳动者离职时,可以就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要求用人单位支付300%的工资报酬。其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在离职前已休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所确立的带薪年休假标准是法定的最低标准,任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都不能低于法定的5天或10天或15天,但可以高于该标准。

★南京工伤认定律师谈工作年限与劳动合同期限
    黎某霞是南京某商场精工表专柜的销售人员.。2008年6月30日,黎某霞被江苏晴光钟表有限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
    黎某霞提出自己工龄已满10年,要求与晴光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由是其在2003年与晴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先后在与晴光公司相关联的华光、金华光公司工作了六七年,这段工龄应当作为其在晴光公司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
    南京市中级人民.审理认为,黎某霞所述晴光公司为了规避法律而采取注销原公司,成立新公司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晴光公司主张的华光、金华光、晴光三公司相互独立、互不关联的可能性,遂判决黎某霞在华光公司、金华光公司的工作年限均应合并计算为其在晴光公司的工作年限,晴光公司应当与黎某霞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应归咎于晴光公司.。故黎某霞要求晴光公司按照其工龄,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有理,予以支持。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意,这里的“连续工作满十年”是指在同一个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并且包括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即2008年1月1日前)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

★南京工伤认定律师谈关于伤残等级的区别
  目前,我国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依据为《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而其他一般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暂时  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只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一般来说,对于同一种伤情,工伤伤残等级要比交通事故等的伤残等级更有利于伤者,比如说同样是脾切除,按照工伤属于6级或7级(以35岁为界,35岁以下是6级),而按照交通事故评残只能评为8级伤残。再比如同样是手掌骨折,按照工伤可评为10级,而按交通事故评残可能根本评不上级别。之所以会出现同种伤情不同伤残等级鉴定结果,是因为工伤和交通事故两者评残的鉴定依据不同所致。

★南京工伤认定律师谈关于是否城镇户籍的区别
  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赔偿额存在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区别,而且城镇户籍往往赔偿额超过农村户籍的两倍以上,相差悬殊.。而在工伤赔偿中,则没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任何区别,两者赔偿额完全一样。所以,在有些案件中,因既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社保、无法区分是否属于劳动..的情况下,伤者及其家属在选择是按照工伤程序来进行赔偿还是选择按照人身损害来进行索赔,需要进行事先准确计算。如果按照工伤计算赔偿的更多,那就按照工伤程序进行;如果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更多,那就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进行诉讼解决。

★南京工伤认定律师谈关于是否存在过错的区别
  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都会涉及过错责任分担,按照侵权双方过错大小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比例。而工伤不存在过错问题,只要是属于工伤,国家或单位要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或补偿,工伤者本人不承担任何损失.

★南京工伤认定律师谈关于诉讼时效的区别
  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诉讼时效是1年,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而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也是一年,伤者及其家属应在受伤害或职业病鉴定后1年之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结论出来后,原则上也是一年内何时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赔偿,法律对此不严格执行一年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规定,根据具体情况掌握.

★南京工伤认定律师谈工伤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发生重合时的区别
在我们国家,关于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最为常见的一种重合,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国家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定。这个由各省、市和自治区来规定,而且规定也并不一致。在郑州等省市,是可以得到双重赔偿的,因为法律没有相抵触的规定,而且《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高级人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规定除了一次性票据报销的除外均可以获得赔偿(双赔);而在四川等省市自治区,却规定了不能得到双重赔偿,而是类似地规定了交通事故赔偿额不足的工伤保险应当补足差额。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律师在此建议各地仲裁机构或.,在工伤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发生重合时,除了一次性票据报销的之外其他赔偿项目均应获得双赔,借鉴郑州的做法,这样更有利于保护伤亡者及其家属.

★南京工伤认定律师谈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及赔偿金?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南京工伤认定律师谈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2年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
特别提示: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项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上述..、二项待遇.

★南京工伤认定律师谈借调、外派期间工伤事故如何处理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不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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