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确认之诉?当夫妻双方离婚后,又因其它原因针对离婚协议中的某些内容而发生纠纷,需判断离婚协议是否有效时,就需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而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关系时,也需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那么,什么是确认之诉?下面为您做详细解答。一、确认之诉的定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请求。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二、确认之诉的主要特点(一)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二)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确认某物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确认某法人的代表人为原告”等等就是确认之诉的例子。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是确认之诉原则上的形式,不过作为例外,要求对证明法律关系的文书是否真实(文书是否基于原告所主张的特定人员之意思而制作)之事实进行确认的“确认书证真伪之诉”也属于确认之诉。(三)确认之诉可以进一步分为积极的(或肯定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或否定的)确认之诉。前者指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的诉讼,后者是指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讼。在其与判决效的关系中,除了既判力这一点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两者都可以说是相同的。消极确认之诉中的“确认金钱债务不存在之诉”可以被理解为“要求支付金钱之给付之诉”的相反形态,在这种类型的确认诉讼中存在着一种债务人强制债权人进行起诉的机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别的考虑。三、确认之诉的诉权要件确认之诉的诉权要件是当事人适格和确认利益(诉的利益)。(一)当事人适格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诉讼当事人有原告和被告两类,相应地,当事人适格,亦可分为原告适格(积极适格)和被告适格(消极适格)。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 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问题是解决何人可成为特定确认之诉诉讼或案件的当事人的标准问题,是否具备诉的利益的问题是解决特定确认之诉纠纷是否有诉讼保护必要性的问题。因而,它们的共同功能和意义主要在于,一方面,符合诉权要件,就可以行使诉权,启动诉讼程序,要求法院提供司法救济,法院也必须接受和保障诉权的行使。另一方面,不符合诉权要件,法院就拒绝提供司法救济,也就不能启动诉讼程序,从而避免滥诉。民事诉权要件旨在排除不必要通过诉讼救济的纠纷,而将有必要 通过诉讼救济的纠纷纳入诉讼视野。 确认之诉的诉权要件关系到究竟何人可就何事提起确认之诉,关系到普遍意义上的确认事宜中哪些才能成为司法救济的特定对象,因而更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二)确认利益确认之诉,“当事人适格与确认利益具有表里一体之关系”;“有确认利益(诉的利益)的人即为适格当事人,适格的当事人即有确认利益,所以确认之诉的当事人适格和 诉的利益是同一的” ,这是就二者之间的关系而言,仅仅指出了二者之间存在的联系,不能因为二者相互之间存在联系而忽视了二者之间的区别,进而认为确认之诉的诉权要件只需其中一项即可。就确认之诉的诉权要件的确定而言,并不能仅仅列明只有“当事人适格”一项或仅仅只有“确认利益”一项。当事人适格与确认利益从不同的角度,按照相应的法定标准,从两者不同的内涵出发,发挥着对具体确认之诉纠纷和案件的作用,割舍掉二者之中的任何一项似乎是不妥当的。另外,存在着诉讼担当人的情形。所谓诉讼担当,是指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他人的利益或者代表他人利益,以正当当事人的资格提起诉讼,主张一项他人享有的权利或者诉求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诉讼担当中,不是实体 法律关系主体但提起诉讼的人,称为诉讼担当人。如果将当事人适格与诉的利益归一,则不能说明诉讼担当人不是实体权利利益所有人但却是适格当事人的情形。综上所诉,确认之诉就是向法院提出的一种诉求。当要确认某物的所有权时,当判定某证书是否有效时,当确认某种关系不存在时,向法院提出的诉求都是确认之诉。在此提醒您,确认之诉不具有执行性,如需对方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还需提出给付之诉。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还没有文章
·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全文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发展城市、发展交通道路,必要的拆迁是一定会发生的,拆迁又意味着出现征地,征地一般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征地以及国家为了发展征地工作,那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标准是什么?有没有什么评估......·
开发商延期交房构成违约吗
很多有过期房购买经历的人都反应,在购买期房的时候基本都遇到了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情况。那么从法律角度分析,在约定的时间,开发商没有准时交房的,也就是说开发商延期交房构成违约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开发商延期交房构成违约......·
一般的民事诉讼需要证据么
一般的民事诉讼需要证据么一、民事诉讼需要证据么民事诉讼的过程是非常严格的,必须按照要求提供证据。并且证据要真实合法。二、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必须提交原件吗一般需要原件,但如果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提供复印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
服装出口贸易合同是什么样的
服装出口贸易合同是什么样的一、什么是贸易合同贸易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当事人就要承担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出口方须按约完成交货义务,就可依法对他要求赔偿。《法国民法典》对此规定最为典型,民法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缔结合同的当事人间有相当......
⊙相关内容
·
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
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余粮村晓庄186号(已经更名为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地址电话、怎么走?公交线路:可以从南京火车站乘坐36路,经过10站,到达小卫街站,乘坐315路,经过7站,到达五百户立交桥站,步行约220米,到达玄武......·
南京讨债
南京讨债律师为个人和企业解决各类疑难债务纠纷经验,代理诉讼、非诉讼风险代理等方法,为企业提供专业、务实、科学、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建立建全信用管理体系、制定科学的信用政策、提高应收帐款管理水平、管理逾期应收帐款,从而协助企业......

·
成都律师拟定的最新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最新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就唐某某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
律师与社会上追债公司的区别?
律师与社会上追债公司的区别?答:性质上的区别:社会上所谓的讨债公司,追债公司事实上都没有得到国家的认可,他们无法正常工商注册,只能以咨询公司,信息公司名义开展业务,从业人员大都没有经过系统法律培训,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容易出现非法拘禁,抢劫,故意伤害,敲......
·
行政诉讼延期举证的问题有哪些
行政诉讼延期举证的问题有哪些行政诉讼延期举证一、举证期限人民法院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原告(第三人)应在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未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供证据。如果在前述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被告应......·
单位与劳动者只签试用期合同有效吗
通常单位在招用新人的时候都会与其约定一个试用期,而顺利的度过了试用期的,才能转正享受更多的福利待遇。因此单位就会先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那实践中只签试用期合同有效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有效吗根据目前的法律环境......·
非婚生子女未成年抚养费要支付到什么时候
即使是非婚生子女,在其父母分开的时候,也是要履行对该子女的扶养义务的,这点上面与婚生子女是没有差别的。那么您知道非婚生子女未成年抚养费需要支付到什么时候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非婚生子女未成年抚养费要支付到什么时候婚姻法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