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延期举证的问题有哪些 行政诉讼延期举证
一、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原告(第三人)应在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未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供证据。如果在前述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将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原告(第三人)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原告(第三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将不组织质证。但被告同意质证的除外。原告(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接纳。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将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二、原告(第三人)须提供的证据材料
原告(第三人)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还应当提供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第三人)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第三人)也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并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的责任。
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在人民法院组织交换证据程序中,原告(第三人)应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
三、证据的分类
当事人可按照《证据规定》的要求,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以及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由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证据清单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名称、证明对象和内容做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清单。
四、申请法院调取证原告(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证据材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原告(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写明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以及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被告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写明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写明拟调取证据的内容以及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证据保全
当事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保全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申请保全证据,应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五、鉴定原告(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意见可能有错误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存在《证据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当事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意见予以认定的,你方将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六、证人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当事人提供的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七、被告补充证据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被告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在人民法院组织交换证据程序中,被告应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
八、法律责任当事人如果有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告(第三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告如果对处罚、拘留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通过我们的介绍相信朋友们已经明白行政诉讼延期举证的步骤、时间、如何写的问题。我们温馨提醒当事人在积极寻找证据的同时,别忘了注意行政诉讼延期举证的申请,以免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当然也不能伪造证据。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还没有文章
·
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没钱还怎么办?
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没钱还怎么办?我们都知道,遇到欠债不还的情形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拿到判决书和裁定书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拒不支付的话,法院是有权利对债务人实行拘留的。那么,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没钱还怎么办?下面,我们将......·
转让商标要多久才能完成?
转让商标要多久才能完成?一、办理商标转让的步骤1.准备申请书件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有哪些分类?
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有哪些分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19日发布《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公告》,正式启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分别针对基金的规模、基本信息、诚信记录等情况,推出规模类公示、提示类公示和诚信类公示。(一)规......·
哺乳期女方起诉离婚孩子归谁 孩子抚养费如何计算
一、哺乳期女方起诉离婚孩子归谁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
⊙相关内容
·
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
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余粮村晓庄186号(已经更名为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地址电话、怎么走?公交线路:可以从南京火车站乘坐36路,经过10站,到达小卫街站,乘坐315路,经过7站,到达五百户立交桥站,步行约220米,到达玄武......·
南京离婚女律师
南京离婚女律师为婚姻家庭纠纷排忧解难,致力于婚姻家庭案件研究和实践,保障当事人在婚姻、财产、子女抚养这三大方面的合法权益,解决您婚姻家庭的疑难问题。☆南京离婚女律师谈涉外婚姻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特别规定,我国《婚姻法》具有明确的规定......

·
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田军,风险代理---不成功,不收费
交通事故赔偿,风险代理---不成功,不收费随着车辆的拥有量的快速增长,道路交通拥堵的日趋严重,导致交通事故频频出现,出现交通事故如何快速处理?伤者如何向过错方和保险公司索赔?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赔偿和减少自己的损失,是交通事故事......·
用情、理、法感动法庭获得刑事辩护成功
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能否、辩护成功,我认为能否用感情、法理和法律说服法庭和公诉人,能否给法庭一个支持辩护律师意见的理由,是辩护成功的关键。通过辩护律师的工作和庭审的表现,让法庭感觉不支持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就难以说服自己。 ......
·
债权债务关系是利害关系吗
债权债务关系是利害关系吗当人们产生纠纷想向法院起诉时,我国诉讼法要求,只有当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时候,人民法院才会受理案件。若果没有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那么,债权债务关系是利害关系吗?为您具体分析一下。一、利害关系......·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该如何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时该如何处理?此时,有两种解决途径,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居中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许多当事人对两种救济途径的选择情形还有一些担忧。下面,对这两种救济途径的选择进行解释。一、交通事......·
信用卡逾期不还会坐牢吗
信用卡逾期不还会坐牢吗?如今的年轻人都喜欢用信用卡,不得不说使用信用卡确实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由于信用卡具有透资的功能,因此有的人就会出现逾期不还款的情况。那么行为人使用信用卡逾期不还会坐牢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