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的特征都有哪些 一、仓单的特征都有哪些
我国《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因此,从性质上而言,仓单应该是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着与仓储物同值的财产权利。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仓单具有如下主要性质:
(一)仓单是文义证券
文义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和义务仅依证券上记载的文义而确定的证券。仓单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是依仓单所记载的文义予以确定的,不能以仓单记载以外的其他因素加以认定或变更。因此,仓单是文义证券。例如《日本商法典》第602条规定:“寄存证券及质入证券制成后,仓库营业人及证券持有人间的有关寄托事项,以其证券所载为准。”
(二)仓单是无因证券
所谓无因证券,是指证券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成证券的原因为要件,证券的效力与作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
(三)仓单是要式证券
要式证券的基本要求是证券上所记载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通常而言,仓单上所记载的事项,也同样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应有必要的记载事项,否则,仓单不能产生效力。所以,仓单是要式证券
(四)仓单是背书证券
背书证券,又称指示证券,是指凡是可以依据背书进行合法转让的证券。我国《合同法》第387条规定:“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由此可见,仓单可以通过背书加以转让,所以是一种背书证券。
(五)仓单是一种换取证券
换取证券又称自付证券、缴还证券,是指有价证券的签发人自己为给付义务后,权利人须将证券返还给义务人的证券。仓单由保管人在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时签发,于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时由保管人自己履行给付义务。同时,要求存货人缴还保管人自己发的仓单。显然,仓单是一种换取证券。
(六)仓单是不完全物权证券
物权证券是以物权为证券权利内容的证券,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取得仓单后,也就意味着取得了仓储物的所有权,仓单发生转移,仓储物的所有权也发生转移。因而,仓单又是一种物权证券。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仓单上权利的移转在背书转让时尚需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因此,仓单应当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证券。
二、仓单持有人不提取货物怎么办
(一)仓储期间,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保管人没有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仓储物本身的性质,或者因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仓储物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约定储存期间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并按约定支付仓储费。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加收仓储费。储存期间届满,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将仓储物提存。
(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93条及有关规定,对于储存期间届满仓单持有人没有提取的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继续保管并请求仓单持有人支付超期的仓储费;也可以催告仓单持有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取,这合理期限就是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所需要的必要准备时间。
上述就是对仓单的特征介绍,通常在持有仓单的情况下,就可以实际向保管人提货了,而此时不论对方是否是之前的存货人,这样也是很容易出现一些法律风险的。而要是在这方面产生什么纠纷的话,建议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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