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常识
南京离婚律师熟悉南京市及各区法院的离婚诉讼程序,倡导理性解决各类离婚纠纷问题。专注于婚姻房产领域的研究,在办理婚姻房产纠纷案件过程中,分析和研究案件事实证据,全面理解和运用涉及的法律法规。

■南京离婚律师谈离婚案件一方的几大认识错误
    第一大认识错误:认为先提出离婚会吃亏
    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对社会安定不利.
    第二大认识错误:有婚外情就可离婚
    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
    第三大认识错误:分居2年就可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随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诉,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第四大认识错误:产权登记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那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同财产处理.
    第五大认识错误:财产转移
    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手段应当"高明".
    第六大认识错误:青春损失赔偿
    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第七大认识错误:我不同意就别想离
    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也会判决离婚.
    第八大认识错误:离婚了就别来找我
    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对小孩的探望,避免与对方见面.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会判决支持.
    第九大认识错误: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就不能主张权利了
    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南京离婚律师谈家庭暴力中证据的收集应该注意些什么
  1、要通过合法方式收集证据.
  2、要及时的收集证据
  3、尽可能的保管好原件。

■南京离婚律师谈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法律明文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发生争议时难以认定,所以一般情况下,夫妻财产约定应该用书面形式。对于当事人用口头方式约定夫妻财产,内容明确,且双方表示无异议的,仍应认定有效。
    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根据本条文..款规定,(1)夫妻可以将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全部归.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亦可以约定其中的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同所有。(2)夫妻可以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全部归夫妻.同所有,亦可约定将婚前财产中的某部分归.同所有,其余部分仍归个人,还可将夫或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全部或部分约定归另一方妻或夫个人所有。(3)约定内容必须明确,明确具体财产归属,明确财产项目、明确财产处所等.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它包括二方面,一方面是对内效力,指约定对当事人夫妻自己的效力,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一旦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如果确实需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方式。另一方面是对外效力,指约定对夫妻以外的人的效力,即夫妻的财产约定对于第三人(主要是债权、债务人)的效力,根据本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南京离婚律师谈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缺陷
    从总体上看,新《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的规定仍然过于简单,没有形成制度和体系。
    1.没有明确约定的时间。
    约定财产制适用于夫妻之间。但在理论探讨中,有主张“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旧笔者认为,如果允许男女双方婚前约定,不符合主体资格的要求,因为双方的身份还不是“夫妻”。同时,还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将婚姻..财产化,容易导致有婚姻基础的双方因财产约定意见不一而分手,无婚姻基础的双方因财产约定有利可得而匆忙结婚。二是将出现大量的婚前财产约定只是“一纸空文”,因为婚前作出财产约定并不等于双方此后一定结婚。三是婚前财产约定时有可能预测错误,出现夫妻财产悬殊,从而直接影响夫妻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新《婚姻法》第19条没有明确规定约定财产的时间,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在解决大量婚前财产约定纠纷时‘无法可依”的现象。
    2.没有建立约定财产登记制度。
    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依法制止夫妻双方合意利用约定财产制逃避夫妻.同债务,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夫妻双方有着.同的家庭利益,会为了家庭的.同利益达成.识而不惜损害他人的利益。而夫妻作为独立的个体,他们要参与各种民事行为,进行市场交易,形成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当第三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夫妻双方履行债务时,夫妻双方有可能将.同财产转移,或者将债务约定由无个人财产的一方承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损市场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南京离婚律师谈判决离婚的一些情形:
  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同生活的。
  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6、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南京离婚律师谈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一种,具有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但在具体内容上有重大区别.。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包括一切作为与不作为,而我国《婚姻法》对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侵权行为采用了列举法: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他情形如因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且屡教不改而导致离婚的,并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目前许多国外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均是建立在婚姻契约的原理之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离婚及一方的过错,而不是特定的几种行为。如法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他人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日本民法典第151条第2项规定:“因离婚而导致无过错配偶一方的生活有重大损害时,法官可允其向他方要求一定的抚慰金”;瑞士民法典第151条规定:“因离婚导致无过失之配偶财产权和期待权受损害者,有过失之配偶应予以相当之赔偿”.。相比之下,我国对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规定得过于狭窄,难于充分实现该制度的功能及创立该制度的宗旨。
    2、主观过错。一般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可能存在混合过错(即损害的发生,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同过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同的故意和过失致他人损害)等过错形式。而离婚损害赔偿只存在普通过错(即加害人仅一人,受害人没有过错,适用一般侵权的规则)。由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权人是特定的,即只能是配偶的一方,因而也就不可能存在.同过错问题.。《解释》第30条第1项规定,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配偶一方必须是无过错方,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也不存在混合过错。同时一般侵权行为人在主观心理上的过错形式,既可由故意构成也可由过失构成。而从离婚侵权行为的四种法定形式看,只能由故意构成,不可能由过失构成。应该指出的是:《解释》第30条第1项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时提起”该项中的“无过错方”应作限制解释。是指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一方,不是指没有任何过错的一方.
    3、侵权行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就离婚损害赔偿而言,要有离婚这一结果要件,否则不构成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南京离婚律师谈复婚后又离婚房产分配
    一、离婚与复婚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可见,不管是协商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一旦离婚后原婚姻..即告终止。复婚为一新的婚姻..。
    二、房产归属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见,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复婚前的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复婚后再离婚,另一方一般也无权要求分割.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南京离婚律师谈个人债务又包括哪些呢?
    最高人民.在上述意见中又明确,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同债务加以认定,但对一方从事非法经营,配偶的另一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由此看来,债务清偿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所支付的费用或所负债务为.同生活所需时,即使不是双方.同所为,或是未经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负清偿责任.。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去商店购买生活必需品,或带孩子去看病,或向双方应尽赡养义务的老人支付赡养费等等,另一方有负担清偿的义务.。又如夫妻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房,婚后房屋由双方.同居住且为夫妻.同财产,则双方对房款有.同偿还之责任。

■南京离婚律师谈婚外情基本表现形式
  一、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的通奸形式;
  二、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住的同居形式;
  三、以夫妻名义.同居住的重婚形式...【全文阅读】

■南京离婚律师谈婚外情如何合法取证
 根据归高人民.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所以,有合法来源的录象、照片是可以在法庭上作为有效证据
的,当然,有合法来源的电话清单是可以作为辅助证据的。。

咨询律师:15996265110(杨律师) 13057670467(王律师) 

微信咨询



专业律师
南京律师
王庆磊 律师
法学学士 
13057670467
南京律师
杨晗璐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5996265110
南京律师
卢燕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南京律师
高峰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13305191148
南京律师
顾小东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江苏律师·南京律师



相关知识
·南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_专业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非法出售、购买或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
·交通事故毁损案件代理词
·借款案件民事起诉状
·合同纠纷代理词
·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件民事起诉状

房屋土地使用权多少年到期?
    房屋土地使用权多少年到期?国内土地都是收归国有的,我们购买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土地的使用权到期的话我们还需要对其进行续费,但是当前很多人对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并不了解,不知道自己的房屋有多少年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可能就会出现一些问题,那具体来说房屋土地使用权多少年期限呢?房屋土地使用权期限土地使用年限:住宅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年限为50年。1、工业用地50年.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要件是如何规定的?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要件是如何规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关系,通常我们所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指由契约作为媒介而确定的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也存在者特殊性,通常会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所以法律法规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要件的规定也是相比较严格的。一、债权关系成立要件是什么?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

施工组织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什么
    施工组织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什么工程施工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工程工人的安全问题以及工程的质量问题,其中工程的质量问题是很难进行把控的,所以在施工组织工程之前就需要做好工程的质量保证工作,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去应对可能会遇到的问题,那施工组织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什么呢?施工组织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加强施工前的质量控制工作1、施工前,组织技术人员认真会审设计文件和图纸,切实了解和掌握工程的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理解业主的需要和要求,如有不清楚或不明确之处,及时向业主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工程质量验收的排序是什么?
    工程质量验收的排序是什么?工程质量的验收是很关键的一步。工程质量的验收也是工程是否合格的最后检验。很多时候,有一些施工员以为可以蒙混过关,对于工程质量不在乎,这将导致以后的安全问题。我们都应该对工程质量的验收引起重视。对于工程质量的验收结果也应该尊重。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及时修正。接下来,将与您一起分享工程质量验收的排序是什么?首先是工程质量的验收程序与组织①施工单位在隐蔽工程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形成验收文件;②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应在施.

人防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久
    人防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久,工程质量怎么管理工程建设对于政府和老百姓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很多时候建设的工程都是利民工程,能够便利人民的生活,所以对于工程很多人都是有所期待的,只是有些时候工程的质量没有处理好会带来一些安全隐患,其中人防工程的质量保修是非常重要的,那人防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少呢?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人防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久一般情况下人防工程质量保修期是三年时间,但是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要根据工程建设时协议的签订来看,当前人防工程质量保修期一般都是三年或者验.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泰州市海陵区律师
·浙江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微信咨询


点击+微信好友:cnLaw110

专业律师
南京律师
王庆磊 律师
法学学士 
13057670467
南京律师
杨晗璐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5996265110
南京律师
卢燕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南京律师
高峰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13305191148
南京律师
顾小东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江苏律师·南京律师



在线咨询
*事发地:
*手机号:

·相关法律咨询:
  • Q劳动合同纠纷,我是一家广告公司员工上了4年班
    A

    我是一家广告公司员工上了4年班,现因公司原因解散要求员工离职,况且我的劳动合同到今年12月到期,这种情况能要求公司怎

  • Q协议是否有效?,现由男方出资购买住房一套赠与女方(过户到女方名下)
    A

    现由男方出资购买住房一套赠与女方(过户到女方名下),作为男女双方(非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之用,双方均无权私自处分或变更

  • Q民事纠纷,您好律师,您好律师,前几天因生活琐事我去找邻居理论
    A

    您好律师,前几天因生活琐事我去找邻居理论吵了起来,结果她吵了几句看我身单力薄就过来打我,我伸手挡她,她就把我手抓破了

  • Q出租房屋给别人,如果他们*博了,房东有责任吗
    A

    出租房屋给别人做茶馆,如果他们*博了,房东有责任吗

  • Q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包括哪些
    A

    我国公民在国外结婚应出示哪些证明证明他们属于合法夫妻

  • Q试用期过了找理由不给转正
    A

    我试用期过了3个月的,过了3个月,对我说我的工作能力不行,延长试用的时间。我能力不行可以直接辞退我。我该怎么办。

  • Q南下干部家属应给予哪些咨助
    A

    我姥爷是一位解放后的地下工作者,做地下通讯员,现在我姥爷不在了,已经去世10多年了。我姥爷去世后就没有了退休金,我姥

  • Q赡养与遗产,孙子由于从小父母离异
    A

    孙子由于从小父母离异,爷爷怕去世后继母欺负孙子,就偷偷将所有家产公正给了孙子。那孙子是否有赡养义务,是否应当担当主要

  • Q肇事司机有后台,在这样的情况,我们告他有用么
    A

    你好,是这样的,我妈妈被一辆货车撞伤,后来经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住院期间,肇事司机只垫付了前期的住院费用和手术费用四

  • Q劳动纠纷,我于今年6月入职一家民营医院
    A

    我于今年6月入职一家民营医院,入职后于10月份签订格式劳动合同,但至今合同未发给职工。现我准备辞职,而单位以未找到接

  • Q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房屋建筑工程的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为五年
    A

    房屋建筑工程的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为五年,这五年时间是从业主签订商品房房买卖合同之日起起算么?这五年的起算时间以什么为

  • Q借条,请问没看到对方亲笔写的借条
    A

    请问没看到对方亲笔写的借条,有法律效益吗

  • Q劳动纠纷,我入职有2年零8个月
    A

    我入职有2年零8个月,我们公司比较复杂,公司不直接和我们签合同,而是由一个中介公司和我们签的合同,今年12月10日我

  • Q给别人修车 被轧伤,我是修车工有人让我修车在修车过程中被轧伤我该找谁赔偿怎么赔
    A

    我是修车工有人让我修车在修车过程中被轧伤我该找谁赔偿怎么赔

  • Q拆房子时发生的意外死亡怎么赔偿
    A

    现在国家有鼓励危房重新盖新房,补贴2万元。因此甲家请已家拆危房,拆的时候一面墙突然倒塌,不幸1死2伤!甲家经济条件很

  • Q农村办工业房照每平方多少钱
    A

    我家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证,要把现有的住宅房照,改成工业房照,每平方要交多少钱。请律师帮忙解答。我先谢谢了

  • Q85年的厂房住到现在后来厂里倒闭,那个房子的产权属于谁的啊,以前是厂里的
    A

    85年工作分的集体房子,99年厂倒闭了,但是一直都是住在里面的,那个房子产权属于谁?



  • 法律常识
    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收藏-转发-分享 | 侵权违法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