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流程是什么?

首页>>法律知识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流程是什么?

一、什么是医疗事故?

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2、事故鉴定。医疗事技术故鉴定程序首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流程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2、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1、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鉴定并不是想鉴定就能鉴定的,除了要根据具体客观的事实来看外,还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绝不损害人民的利益,用最大的法律条件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也是我们每个人,每个法律制度的原则。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流程相关内容。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医疗纠纷处理有哪些
      医疗纠纷处理有哪些途径?一、医疗纠纷处理有哪些途径?1、协商。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书,可以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3、向人民法院起诉。......


·医闹入刑标准是什么?
      医闹入刑标准是什么?近年来医患纠纷不断发生,由此引发的“医闹”也是人们所关注的热点话题。国家为此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因医闹而造成社会重大损失的将入刑。许多人对于医闹入刑的具体情况不是特别了解,今天的我们就为您解答一下医闹入刑标准是什么。一、医闹入刑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扰乱......


·当医疗费超过抚养费时怎么办?
      随着人们思想的渐渐开放和追求幸福的思想逐渐成熟,越来越多的夫妻会选择自愿结束不幸福的生活而离婚,而离婚往往伴随着孩子的抚养问题,没有直接抚养的乙方根据法律要求承担孩子相应的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含了孩子的基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但是如果未成年人的医疗费超过抚养费,那么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是......


·所有的医疗过错需要解剖吗
      所有的医疗过错需要解剖吗?一、医疗过错需要解剖吗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1、死亡原因明确,医患双方没有争议,不需要进行尸检:如果是住院病人,在诊治过程中由于医院过错,导致病人死亡,医院的诊断......


·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
      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


·买房首付多少最划算,比例是多少
      对于现在大部分年轻人来说,买房是这辈子必不可少的一件事情。然而在现今这个工资上涨永远赶不上房价上涨速度的现实面前,让许多人无可奈何地选择了贷款按揭买房。而首付,就成了一道躲不开的坎儿。那么,买房首付多少最划算?我们在下文中将为您介绍相关的一些......


·该怎么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尤为重要。现实中,很多夫妻会因为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而大打出手,这种情况下就只能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参考法律规定,对抚养权的归属作出判断。那到底该如何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一、哺乳......


·我国机动车交强险规定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我国机动车交强险规定的具体内容有哪些?机动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根据交强险的责任范围予以一定的赔偿。我国已经出台了有关交强险的法律条例。那么,您知道我国机动车交强险规定的具体内容吗?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条......


·车祸责任等级该怎么划分
      车祸责任等级该怎么划分从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知道,车祸责任等级也就是交通事故责任等级,这是由交警根据现场的勘验等作出的。包括全部责任与无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那么您知道对这些责任是如何划分的吗?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全部责任......



江苏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55028395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36231135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浙江 温.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相关内容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解答南京交通事故处理赔偿标准是什么?详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程序、交强险等法律知识,专业律师在线免费解答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咨询。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提供其它交通事故赔偿......


·南京市拘留所
    南京市拘留所简介、地址、电话:南京市拘留所地址在南京市浦口区石佛寺,是南京市公安机关、各级部门拘留行政违法人员的场所。☆南京市拘留所简介:位于浦口区的南京市拘留所是南京市...司法拘留人员、基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人员的场所,被处于行政拘......


·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与本人身份证号码不一致,怎么离婚?
      一、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认定无法确定与被上诉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李某”就是提起诉讼的本案原告,系认定事实不清。本案能锁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上诉人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格原告。 ......


·天津滨海新区赵治国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天津滨海新区赵治国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地址:天津开发区一大街电话:13802001907从总体上讲,下列两种情况下应当聘请律师:  一是从事一般的民事活动,主要指公民、法人依法处分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如:权利的取得、转让、交易、许可......


·夫妻离婚是否可以逃避共同债务
      夫妻离婚是否可以逃避共同债务一、夫妻离婚是否可以逃避共同债务《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也就是说,只要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就应共同清偿,并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责任的......


·《民法典》中效力待定的法条有哪些
      《民法典》中效力待定的法条有哪些《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效力待定的法条有哪些1、我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情况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结婚需要什么证件,结婚需要什么证件
·丈夫获罪入狱,妻子想离婚可以不经过丈夫签字同意吗?
·我的土地被政府占用没有合理的赔偿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
·之前我妈妈买了一套房子,写的是爷爷的名字,爷爷过世后大伯趁着
·湖南永州市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如何计算的?
·工地工伤一般怎么赔偿
·动迁协议如何维权,2010年9月1日经家庭会同意四弟在伯父赠于我父亲的宅基地上盖
·你好,我想问下,你接手的2015年宁波xx故意*人罪
·生育二胎,夫妻双方都有工作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