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拘留所_南京市拘留所地址和电话,南京市石佛寺拘留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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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拘留所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石佛寺,主要关押南京地区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者,路线导航:可以从市区大桥南路(盐仓桥)换乘汉江线、510路、512路、603路、d10路、d15路、y29路夜间到石佛寺下,或者从扬子江隧道过江向前4公里即到。 拘留所律师会见要求: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被拘留人.。 ◆南京市拘留所简介: 南京市拘留所分为司法拘留区、治安拘留区、女拘留区等监区,通常情况下,以涉嫌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酒驾和参与赌博的违法嫌疑人居多,其次还有吸毒人员、卖淫嫖娼人员、情节轻微的扒窃者(涉及财物价值小或首次作案)等.。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南京市律师--南京市拘留所一窥: 我国现行依然存在的关押机关包括看守所、拘留所和监狱(劳改所),拘留所也叫治安(行政)拘留所,由公安部门统一负责管理,南京市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的场所,拘留的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执行的不履行已判决文书的人、其他违反行政法规的人、还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拘留期限一般最高是15天,合并执行是20天 。 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以及被人民.依法决定司法拘留的在拘留所执行。拘留决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做出,除此之外,.也可执行司法拘留。 根据国家规定,财政部门每天拨给每位拘留人员5元钱的伙食费.。“早饭是馒头、稀饭和咸菜,午饭和晚饭是馒头和菜,不少被拘留人员的家属给其送钱,南京市拘留所里有小超市,被拘留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小超市购买点食品等.。” 对于个别因生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的,还可以向民警申请开“小灶”,吃点好的.。南京市拘留所专门为被拘人员准备了一个“亲情餐厅”,每周一到周五的中午,被拘留人员的家属可以向拘留所提出申请,和被拘人员一起吃午饭。“每周五为固定家属会见日,家属也可以在这天和被拘人员一块儿就餐。” 南京市拘留所被拘人员生活作息表:每天早上6点20分起床,然后打扫室内卫生,听某某,7点40分左右早饭,上午在规定区域内活动。 午饭后,被拘留人员可参加不同活动。阅览室里有各种书籍报刊,健身室里有乒乓球台、健身器材等。晚上9点,被拘人员休息。 ◆南京市律师谈什么情形可以先行拘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决定拘留的条件是: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30天。<{{intel}}> ◆南京市拘留所与劳教所、劳改所、监狱是一回事的吗? 2013年11月15日的《中...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此后,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的重大决定。可以说,自此劳动教养已成为历史产物,各地的劳教所业已废止。 监狱是人民.判决生效后执行刑期的地方,在监狱服刑叫劳动改造,俗称劳改。因此,有些人称“监狱”为“劳改所”。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 的监狱工作,最高行政主管部门为司法部。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 ◆南京市律师释法---劳教所 劳教所,亦称劳动教养所、劳动教养管理所。指对违犯法纪而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决定劳动教养,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处所和机关,是改造犯人、造就新人的特殊学校,也是特殊事业单位。2013年11月15日的《中...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此后,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的重大决定.。可以说,自此劳动教养已成为历史产物,各地的劳教所业已废止。 劳教所虽然已成为历史产物,但劳教这种非常规的处罚模式,给人们留下的负面印象太深以致短时间内很难彻底消退.。因此,实务当中仍然有部分当事人搞不清楚它的具体概念以及与上述两地的区别,.甚至还会与监狱(也有人称劳改所、劳改)发生混淆.。 ◆南京市律师释法---监狱(劳改所)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简单地说,就是人民.判决生效后执行刑期的地方,在监狱服刑叫劳动改造,俗称劳改。因此,有些人称“监狱”为“劳改所”.。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 的监狱工作,最高行政主管部门为司法部。 根据《监狱法》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实务当中,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 ◆南京市律师谈拘留分类: 1.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 2.司法拘留:一种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如:作伪证、冲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由人民.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制措施,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的可向.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3.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intel}}>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聚众斗殴罪 根据《刑法》第292条之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者其他藐视法纪的动机,聚集多人成帮结伙地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体现在4个小点上: 1、“基于私仇宿怨”,就是以前的旧仇、2、为了“争霸一方”,是想要“称王称霸”,3、通过聚众斗殴来“寻求精神刺激”4、“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等流氓动机,从行为人的思想精神层面来看,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是无法无天,随心所欲。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即“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征。 本案中因被害人刘夫妇纠集多人,以被告人牛某某姐夫欠钱为名,对被告人的姐姐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达8小时之久.。被告人出于解救其姐的目的,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无果的情况下,带几个人去解救,属正当防卫,并没有“藐视法纪”。 .从牛某某的既往行为看,属守法良民,且无前科劣迹。 从牛某某的主观方面来看,牛某某与刘夫妇1、没有 “私仇宿怨”,2、牛某某也并非企图实施聚众斗殴达到“争霸一方、寻求刺激”的目的3、牛某某也并没有企图实施聚众斗殴达到寻求刺激”的目的;.4、牛某某也没有“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等流氓动机,牛某某的目的是“解救其姐姐”,通过以上4个小点的分析.。牛某某的行为特征,不符合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特征,被告人牛某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犯罪。<{{intel}}>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故意伤害 被告的行为完全属于防卫行为,虽然防卫过当造成了受害人轻伤的后果,但被告并非故意所为,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比较小。 根据侦查笔录及当晚视频监控显示,当晚参与打架的受害人方总.四男二女.六人,而被告方只有其孤身一人,受害方使用了钢管、不锈钢板凳及桌子殴打被告,导致被告方身上多处受伤。.为阻止对方的不法伤害行为以求自保,被告顺手拿起了店里用来切水果的小刀作防卫,并警告受害方六人不要再过来,但受害方不但不理,反而变本加厉,将被告从店内追至店外殴打,.后被告在拿刀防卫的过程中不小心将受害人陈悠的脸划伤,辩护人认为其行为属于自卫行为。在双方实力悬殊(六个打一个)的情况下,且公安机关尚来不及制止对方的殴打行为时,如果被告不作自保,那被告身体或者生命会受到严重威胁。本案虽造成了受害人轻伤的后果,但辩护人认为,.本案相比那些蓄谋进行故意伤害的行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显然要小很多,在量刑上也应考虑对方的过错责任而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我被告人适当减轻处罚.。<{{intel}}> ◆南京市拘留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处罚 周某容留次数不多,且没有以牟利为目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属于情节轻微。 周某与苏某某是多年朋友..,.容留苏某某吸毒四次,其中有三次,周某是找苏某某购买毒品而引起的容留行为.。由此可见,周某容留苏某某吸毒本意是为了自己吸食毒品,容留只是偶然行为、临时起意,且容留次数不多,.并非常态化.。其中有一次容留苏某某和龚某吸毒,周某事先并不知情,当时周某正在玩网络游戏.。苏某某和龚某使用周某放在客厅摆放的冰壶进行吸毒,周某对此次容留吸毒的行为并无故意。 周某容留苏某某、龚某吸毒,.根据双方的笔录可知,周某从未向苏某某、.龚某收取过任何利益,即从未以谋取任何利益为目的,相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容留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应属于情节轻微。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是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本案徐某某主观上既非过于自信也非疏忽大意。理由如下: 1)施工机械停放的位置非徐某某主观过错 本案施工机械停放在事故现场的原因是徐某某所拖带的施工机械轴承损坏,导致无法行驶,徐某某所驾车的核载重量约5吨,施工机械自重约是13吨,加上轴承损坏,施工机械戳地,徐某某驾驶车辆根本无法将其移动,施工机械故障的发生是一个意外事件,而非人为因素。再加上故障发生是在凌晨1点左右,人烟稀少,又无法自救,徐某某只能凭当时条件摆放警告标志后,自驾车将车上四人开往安全地带的加油站,以寻求他救。所以对徐某某而言不是主观上的违法停放施工机械,也不存在疏忽大意,.而是迫不得已,无可奈何 2)施工机械故障发生后徐某某采取了多种补救措施 一是设置危险警告标志。施工机械出故障无法行驶后,徐某某与其他押车五人用枕木与头盔在机械后面设置的警告标志(当时只有这些东西),其间路过巡逻交警还过来批评并再次用路边石头将警示标志加固,.当时路边路灯通明,视线很好,50米外应能看得很清,且施工机械是一个庞然大物,我们认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王某所驾车辆超速和没有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二是将自驾车辆及陈某雇工四人转移到安全地带(加油站);三是让工友持手电灯留守在故障现场确某某全;四是自己与施工机械单位职工熊茂文打车去寻找修理救援。..。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3057670467(王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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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劳动纠纷答辩状 ·南京知识产权侵权赔偿 ·南京保险律师 ·南京公益律师:扎根南京本土的免费法律服务力量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买房入住后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电梯不运行,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房屋质量有问题,缴纳物业费不冲突 . 出租屋转租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出租人依法终止合同,被转租人应当怎么办?转租期限可以比原租期长吗?承租人能提前退租吗?如果提前退租,应当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出租人?租房期满未签订新的租房合同会导致什么结果等?出租屋转租应当注意这些法律问题。1、出租人依法终止合同,被转租人应当怎么办?如果出租人依法终止房屋租赁合同,那么承租人和被转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也随之终止。&nb. 违约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合同生效后,因债务人违约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债务关系就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关系。作为违约责任形式的损害赔偿,与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合同撤销后的损害赔偿所不同的地方在于它仅能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之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则不适用违约损害赔偿。 .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指在发生违约情事以后,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如何确定损害的范围,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则上,通过赔偿损失应使受害人处于如同合同已经履行时的同样状态。通常认为财产上损害赔偿范围即合同法规定了三类: 1、约定赔偿范围。 &. 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 补偿性损害赔偿 (1)完全赔偿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的规定,违约方承担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部分。①实际损失。指因违约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②可得利益的损失。主.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中法网 ·老律师网 >>>更多法律知识 | |||||||||||||||||||||||||

![]() 王庆磊 律师 |
法学学士 |
13057670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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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峰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13305191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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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20年 |
13951899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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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晗璐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59962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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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14066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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