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形式陷阱
相关法律规定  | 法律实践经验和注意事项  |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需要注意的是 @口头合同有效,但是一定要保留能够证明交易存在的各种凭证、信函、提单等证据。 @客户用传真发出的订单要注意保存,对于热敏纸的传真件,要及时复印保存,或进行公证。 @尽量避免由我方出具格式合同,在自已的标准合同注明:经双方友好协商:。这样就成了为非格式合同  | 
![]() 江苏 赵洋洋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 
 14751692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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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 李乾溶律师  | 
 法学硕士 主办律师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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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 张逸律师  | 
 副主任律师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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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 谢庆斌律师  | 
 执业17年 | 
 13921104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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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吕超律师  | 
 执业11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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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黄晓栋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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