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劳动仲裁 |
| |||||||||||||||||||||||||
|
需要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的,请拨打劳动保障监督咨询电话:<big>12333</big>,<big>12333</big>,<big>12333</big> 需要委托律师的,可以联系扬州劳动仲裁律师,指导您在申请劳动仲裁的具体流程,告诉劳动争议仲裁办理指南、代理劳动仲裁程序。 ◆扬州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 扬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八里办事处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金山路附近 江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大桥镇办事处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336省道附近 宝应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射阳湖镇办事处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济生药店附近 邗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蒋王镇办事处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大学工学院分部 附近 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瘦西湖路53号 扬州市广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淮海路165号 ◆扬州劳动仲裁程序 1、当事人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2、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3、开庭审理。 4、制作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 5、调解书或裁决书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双方当事人。 ◆扬州劳动仲裁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扬州劳动仲裁裁决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扬州劳动仲裁:终局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扬州劳动仲裁:执 行 一、申请执行生效劳动仲裁裁决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原件一份,写明执行的依据和理由,申请执行的内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工商登记资料一份; 申请人是用人单位方的,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 3、 生效仲裁裁决书原件一份,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双方送达证明原件一份; 4、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公民代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一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扬州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无法证明,仲裁委员会就会裁决电脑公司“败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李某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她应当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以及降低工资的事实。 扬州劳动仲裁律师提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减少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扬州劳动仲裁律师提示:2001年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3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扬州劳动仲裁律师解读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扬州劳动仲裁律师解读:本条是关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的规定.。 一、立法背景:目前劳务派遣领域中对劳务派遣工进行身份歧视的问题比较突出,集中体现为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之间虽从事相同的工作但工资待遇相差较大.。有的企业中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基本工资相差30%至40%。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也有差别,正式上的社会保险是按照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资的标准缴纳的,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的。有的用工单位是将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和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费一并交给劳务派遣单位,再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自己的薪酬制度确定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因此对于用工单位而言,无法做到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同工同酬。某市总工会的调查报告显示,同样从事一线岗位工作,劳务派遣工的平均工资收人仅为正式工的81.52%.。在一些企业中,从事同样工作的劳务派遣工工资与正式工工资最多要差一半。据对某矿区的调查,劳务派遣工在原煤一线生产人员中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大多已成为熟练工人和中坚力量,但他们的工资实际和全民工、合同工有明显的区别,突出表现在:基本标准工资低;看病要自费;没有病假、探亲假等。不论作表现如何,都不能评先进。没有疗养、休养的权利,也不能申请困难补助.。用工单位大量使用派遣员工,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派遣员工工资水平较低,且没有正式员工的福利,使人工成本大大降低。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做到同工同酬.。 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三、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扬州劳动仲裁律师谈:派遣员工是否可以随意辞退? 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对发生的劳资纠纷,可以采取一些合理合法的手段以减少用工单位的经济损失,减轻用工单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不等于用工单位因此可以随意、无故辞退所用的派遣员工。, ◆扬州劳动仲裁律师谈: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起诉讼。 ◆扬州劳动仲裁律师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多久? 扬州劳动仲裁律师答: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终止的,应当自劳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扬州劳动仲裁律师谈:发生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扬州劳动仲裁律师答: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扬州劳动仲裁律师谈:员工方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员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被诉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资料; 4、证据材料复印件; 5、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说明; 6、集体劳动争议还需要提供:申诉人需推荐3-5名员工代表,填写并提交《员工推举代表书》,含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员工签名表。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诉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金额表.。 ◆扬州劳动仲裁律师谈: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形式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扬州劳动仲裁律师谈: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与原来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相比, 的一个变化是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行了"一裁终局"制度,即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法定案件,除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的案件包括:(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法定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实行"一裁终局"的有利之处在于,当事人可以省去诉讼这一花费时间较长的环节,尽快解决争议,把精力投入到正常工作和事务中去.。同时,为保证劳动者的诉权得到实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明确规定,对"一裁终局"不服的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这样一来,劳动者的仲裁或诉讼权利都得到了较好的实现,使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问题上有了法律规定的选择渠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维权形式.。.。 ┝咨询律师:17761982628(姜律师) 19850716853(史律师) ![]() 微信咨询
专业律师
┝相关知识: ·扬州市邗江区律师_扬州市邗江律师免费法律咨询,提供扬州市邗江区律师事务所地址、邗江律师电话查询 ·扬州市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地址、电话 ·宝应县看守所_宝应看守所地址、电话,江苏扬州宝应看守所拘留会见取保候审 ·仪征市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导航 ·南京证券期货犯罪辩护律师 对外担保合同什么情况下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需要分情况确定,据南京律师110热线84-110-110的资深律师介绍,即使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在有些情况下仍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 离婚协议约定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撤销? 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它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这种赠与表面上也体现了赠与的“无偿”特性,实际上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 首先需要说明,律师不是法师,他所起到的作用是有限度的,并不保证客户的生意万事大吉一切顺利,就如同医生并不是神仙一样,并不是保证客户药到病除长命百岁的(插一句题外话,比较可悲的是,这两个职业往往都被各自的客户寄予了如前所述的期望)。那么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的服务是什么?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应该是“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后减少法律损失”,而重中之重当然是对法律风险的把控。 要明确什么叫做“防范法律风险”,首先要给“法律风险”一个定. 不知道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哪个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澳门律师 ·明光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史微微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9850716853 |
![]() |
![]() 姜春 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18年 |
17761982628 |
![]() |
![]() 徐志勇 律师 |
主办律师 双学士 执业24年 |
18168563608 |
![]() |
![]()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7年 |
18951945636 |
![]() |
![]() 夏骏艺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5052927793 |
![]() |
| 扬州劳动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