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在立案程序上最明显的区别是立案的对象不同。由于未成年案件将采取不同普通案件的处理程序,所以在立案时,对立案对象年龄的审查就显得非常重要。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心理的特点,使其极可能成为教唆的对象。在立案时,要查证未成年是否系教唆犯罪。同时,为贯彻教育、挽救方针,要扩大审查的范围,除应查明立案的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外,对认定案情有意义的材料,都要尽量予以查证。对案件材料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处以刑事罚的,可以案件材料转交有关部门审查处理。
![]() 江苏 史微微律师  |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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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林鑫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学士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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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邱国开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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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 王奋永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 
 13952106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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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 邹馥憧律师  | 
 主办律师 法学学士  | 
 13814066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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