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辞职公司要求违约金吗?

首页>>法律知识

    辞职公司要求违约金吗?
  
  一、辞职公司要求违约金吗?
  
  辞职一般不需要支付违约金。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法律只是限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法律并不限制。当劳动合同约定了用人单位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时,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需按约定的数额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综上,在一般的情况下,员工辞职是不需要缴纳违约金的,只有员工在违反了相关的规定才要对该企业进行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
  
  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一)、合同法规定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二)、违约金上限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法律也未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数额的,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比例,双方都接受就行。违约金的比例规定要看具体的内容,如开发商延期交房,其违约赔偿为万分之二;买方违约,定金不能收回,卖方违约加倍返还定金等。一般涉及到开发商违约的内容,赔偿的比例就较低。司法解释中的“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应该是对合同违约金过高的一个注解,而不是对违约金比例的规定。
  
  看来合同双方在签订了合同条款后,已具备合同法中的效力,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则会予以合同当事人对方予以相应的赔偿,违约金的上限应该根据损失程度来估算。
  
  综合上面所说的,违约金一般是针对于一方违反合同而支付的金额,而对于劳动合同也是可以制定违约金条款的,但对于辞职公司是没有权利要求劳动者给予相应的赔偿,所以,在处理合同方面一定要按照要求来进行,这样才能避免各种纠纷。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公司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公司法律法规包括哪些?国家制订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秩序的良好发展。公司的设立与经营都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只有国家对公司制订相关的法律,才可以保障公司的经营管理不会扰乱经济发展秩序。那公司法律法规包括哪些?我们为您提供了以下内容,一起来看看吧。一、公司法律法规包括哪些与公司有......


·我国公司法适用于哪些范围?
      我国公司法适用于哪些范围?公司发的适用范围其实就是指公司法的管辖范围,在那些范围对哪些主题能够适用公司法,就跟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只是在那几个方面,属人属地以及保护主义等方面是一个道理,那么到底我国公司法适用于哪些范围呢,我们已经为您列举出来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我国《公司法》......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规定是什么?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规定是什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人采取个人独资的方式,开始创立自己的企业。与此同时带来的就是企业名称的问题,许多人不知道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有没有什么规定,又或者哪些是名称里所不能出现的字样。今天的我们就为您解答介绍此问题。一、个人独资企业含义独资企......


·上市公司法人义务股东规定内容是什么?
      上市公司法人义务股东规定内容是什么?一般我国的经济在不断的发展,随着发展还有很多公司企业,公司企业的发展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发展,依照法律规定成为公司股东后,股东会享有很多权利以及义务,譬如公司资产收益权等,公司股东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因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也不同,那上市......


·商标侵权起诉法院会管辖吗?
      商标侵权起诉法院会管辖吗?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进行管辖(一)级别管辖首先是商标案件的级别管辖与一般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当自己的权益或者身体遭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如果采取一些正当的防卫措施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可能大多数的人在情急之下做出的事情也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范围的,因此触犯到了法律,那么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由我们为您详细介绍。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有五个:(一)、......


·公司注销前债权债务该怎么处理?
      公司注销前债权债务该怎么处理?如果一个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了,或者由于被其它公司收购、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以及公司内部分立解散等原因被注销了,但是在公司被注销前,存在一些债权债务,那么,这些公司注销前债权债务应该如何处理?相信很多利益相关人都想要知道,下面我......


·追讨欠款公司方法有哪些
      追讨欠款公司方法有哪些?如何追讨欠款?一、追讨欠款公司方法1、向债务公司注册地工商部门调取该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及其全部内档资料,查清债务公司的股东及注册验资帐户及开户银行。要取得这些证据,通过代理律师就可以直接到工商部门调取。2、向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的开户银行......


·重庆市房屋拆迁人头费补偿标准是什么
      重庆市房屋拆迁人头费补偿标准是什么重庆市房屋拆迁人头费补偿标准是什么《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章人员安置?第十三条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一)农业人口;(二)在校大中专学生;(三)现役义务兵;......


·贷款担保人有风险吗
      贷款担保人有风险吗不少人担心为他人提供担保后,会不会影响自己的贷款。其实,您不必担心,担保人是可以贷款的。但是,作为贷款担保人是有风险的,而贷款担保人有什么风险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担保人可以贷款吗?担保人只是提供担保的一个角色,只有贷款人不......


·重婚罪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重婚行为,本身是属于民事行为的,但在我国同时将其规定为刑事犯罪,即重婚罪。此时就需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追究重婚者的法律责任,那究竟重婚罪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接下来,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刑事责任1、重婚罪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买二手房是否必须交定金?
      在看好商品房的时候,一般开发商都会要求购房者缴纳一定数额的购房定金,然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来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那实践中,买二手房是否必须交定金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买二手房是否必须交定金1、二手房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057336353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相关内容
·南京房产纠纷律师
    南京房产纠纷律师面向南京地区提供房产法律咨询,代理房产诉讼仲裁......


·德州乐陵 律师张敬关于疫情的法律分析(上)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遇到前......


·工伤认定了之后该怎样?
    人在生活中或者是工作上都可能因为发生一些小意外而导致受伤,在工作上受到的伤,或者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导致的职业病,也属于是工伤的范畴,这时候就可以去申请工伤认定,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工伤认定了之后又该怎样做呢?下面我们为您解答疑惑。一、工伤认......

·股权质押贷款时间是什么时候?流程是怎样的?
    股权质押贷款时间是什么时候?流程是怎样的?贷款是常见的解决资金短缺和资金周转的方式。大多数贷款需要抵押,特别是贷款的对象是金融机构。股权是常见的质权抵押方式,在我们进行股权质押贷款时,需要了解股权质押贷款时间和流程。我们在介绍股权质押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1号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我有个朋友结婚没多久
·酒驾出了出车祸
·不合法的话我该怎么做呢,我是农业户口
·你好,我是给公司开渣土车驾驶员的公司老板欠我工资26600元
·我家安的***净水器不出水了,打电话报修1个月了都没有人来
·土地回收,我家里前面伯爷爷死了
·村间路上租的地可以盖简易房
·离婚后,前夫不让看孩子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