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产品侵权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吗

首页>>法律知识

    产品侵权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吗 一、产品侵权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吗?
(一)产品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精神损害是产品责任案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与身损害有很大的不同。精神损害又称非财产上损害,指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2000年7月8日通过修改的《产品质量法》第44条中侵害人的赔偿范围有“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有学者当时主张应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归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都是通篇不见精神损害赔偿的字眼,法律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立法规定。值得欣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8日以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形式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认可。
(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律规定:
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三)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四)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说明中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受害人人身伤害,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与《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其性质均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产品侵权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特殊之处在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难以认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与该精神损害有关的各种因素,定出赔偿额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产品侵权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吗?从文中您可以知道产品侵权不仅仅可以要求财产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可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还没有文章
·买房贷款的法律风险
      细节之一:贷前选银行目前,各家不同的商业银行在首付比例、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三方面都有选择空间,特别是各自都有针对不同群体个性化的个人贷款方案组合。即使部分客户已在银行办理过个人住房贷款,也可以通过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开办的转按揭服务将住房贷款......


·医疗事故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什么医疗事故的赔偿包括物质方面的赔偿与精神方面的赔偿,其中物质方面的赔偿计算起来相对比较容易,而精神方面的则就比较困难了。那么医疗事故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因......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应如何确定?
      1、《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


·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 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
      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相当复杂,并不是很简单的数学计算,还包括多种车辆性质的处理办法,例如军车,民车,警车都有相对应的处理办法。又比如一方为交强险,一方为商业保险又有不同的处理办法。我们整理了相关的资料,......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18620487148

湖北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986213581

江苏 陈文巧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899400889

上海 唐敏峰律师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18501560386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相关内容
·南京市看守所
    南京市看守所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茶亭东街188号江东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北侧),内有女子监区,家属被拘留,需要会见、取保候审、从轻缓刑、无罪罪轻刑事辩护的,可以直接联系律师。★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律师热线:139518......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解答南京交通事故处理赔偿标准是什么?详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程序、交强险等法律知识,专业律师在线免费解答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咨询。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提供其它交通事故赔偿......


·北京律师:公司破产清算有什么法律责任?
      公司破产清算有什么法律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清算责任、债务清偿责任、财产混同时的无限连带责任、清算资料缺失的侵权赔偿责任、逾期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瑕疵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私分公司资产的损害赔偿责任。下面吴丁亚律师带您了解。......


·房产纠纷律师:买房备案要多久?
      一般准备结婚的夫妻都会在婚前先买好房子。买房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包括要到房产局备案。在购买房屋的时候我们经常会准备一些资料来备案,但是购买房屋后房屋备案时间多长,多久?下面就由吴丁亚律师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


·单位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吗
      岗位的变更可能会影响劳动者的工作量、工资等,事实上,它亦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吗?此外,在实践中,员工何时能解除劳动合同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阐述。一、单位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吗一般情......


·居间合同无效的佣金能否取得
      居间合同无效的佣金能否取得一、居间合同无效的佣金能否取得?《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我们得知,居间人取得佣金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所介绍的合同......


·刑事犯罪管辖中的立案管辖
      刑事犯罪管辖中的立案管辖刑事犯罪管辖中的立案管辖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2、对于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犯罪预备地、销赃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案件,以及流......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夫妻一方去世,房产如何分割
·建造师挂靠纠纷
·小三破坏别人家庭是否有相关法律制裁?
·解聘扣除五险一金合理吗,我合同是15个月
·被人诬赖为撞成骨折,我跟老公生气回家拿衣服公婆出来阻拦纠缠片刻弟弟发动车想吓唬他
·分割房产,儿子生前给父母买的房子
·你好,我老公去2017,跟一个小包工头干活,钱至今没
·打架已经关了10天,000元没钱交能定什么罪
·煤气中x能受理吗
·您好,我去126号的事故,住6天,还有一个当事人刚今2月份出院,想请教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