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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看守所地址在南京市江东门茶亭东街188号,邮编:210017,设有南京市唯一的女子监区,靠近南京市大屠杀纪念馆、云锦博物馆旁。

可以乘地铁2号线在云锦路站直达看守所大门口.

聘请南京刑事律师去南京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缓刑罪轻从轻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联系律师:13951899110


☆南京市看守所相关案例: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南京律师.。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在持刀伤害被害人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积极救治被害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南京市看守所,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故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南京市看守所相关案例: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起诉书指控王某某收受朱某100000元系王某某向朱某借款50000元炒楼花所得利润,指控收受何某乙的200000元系借款,均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2.无证据证明纪委、检察机关已于2014年8月7日前掌握了王某某的犯罪线索,纪委不属于办案机关,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构成自首;3.王某某有检举何某乙行贿以及其他人员受贿的表现南京市看守所,应认定为立功;4.王某某构成坦白,全部退赃,一贯表现良好,初犯、偶犯,并非主动索贿,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减轻处罚.

☆南京市看守所以案说法: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提出”王某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提出”张某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均证明,王某某、徐某某分别持长矛,张某某、王某某分别持砍刀连续砍戳被害人头部、臀部、四肢等部位数十次,致被害人左侧股动脉破裂、全身多处创口引起大失血死亡联系律师:13951899110,与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四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主观上持放任心态,客观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南京市看守所,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故该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即使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也应属于间接故意”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南京市看守所相关案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伙同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王xx身为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张某某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被告人单琴芳身为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www.njlawyer.cn。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联系律师:13951899110,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南京市看守所,以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追究被告人xx的刑事责任,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被告人王xx、单琴芳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与xx、被告人张某某与王xx、单琴芳分别共同实施职务侵占、贪污犯罪,被告人张某某与王xx共同实施挪用公款犯罪,系共同犯罪南京律师。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等人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联系律师:13951899110.www.njlawyer.cn。被告人张某某、xx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南京市看守所相关案例:
    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胡华连、涂润根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胡华连、涂润根共同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www.njlawyer.cn。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联系律师:13951899110),其亲友已退出部分赃款、赃物,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南京市看守所以案说法:
    1、关于上诉人吴某某是否存有自首情节的问题,经查,证人王某、张某、韩某等人的证言、《王xx、吴某某归案情况说明》及吴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诉人吴某某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的犯罪事实(联系律师:13951899110),认罪态度较好;上诉人吴某某在四川省宣汉县的讯问中及南京市浦口区公安局的第一次讯问中未详细供述犯罪事实,其原因是这两次讯问中公安机关均以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为主南京市看守所,未开展详细的讯问,但在其后的讯问中上诉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故应当认定上诉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原审判决对此情节认定不当,应予纠正.。相关上诉意见、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2、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南京市看守所,经查,上诉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处罚,故该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南京市看守所以案说法:
    辩护意见为:1、紫金山庄消费卡中的1万元超出陈某甲的主观明知,应从贪污数额中扣除;2、2011年10月至2012年底陈某甲正式退休前消费的数额属于公务接待,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3、李某乙所送5000美元属于正常人情往来,不构成受贿罪;4、指控陈某甲收受李某丙所送金条的证据不足;5、陈某甲系自首,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南京市看守所以案说法: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同居女朋友高某丙(被害人,女,殁年21岁)因琐事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商万豪大厦一楼大厅发生争执,吴某某先持拖鞋反复抽打高某丙头部致其倒地,在多名目击人员劝说下停手。二人进入电梯后,吴某某继续殴打高某丙致高仰面躺倒在电梯门中间,吴某某离开后又返回将高拖出电梯回到该大厦4606室暂住处休息南京市看守所.。当日7时许,吴某某发现高某丙大小便失禁,遂拨打“120”电话求救,当“120”急救人员到达4606室时发现高已没有生命体征,随后高被送往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后宣布死亡南京市看守所.。经鉴定:高某丙符合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外伤性硬脑膜下血肿并且再出血引起颅内压急剧增高、脑疝形成而死亡。当日8时许,吴某某在医院被民警传唤到案。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害人高某丙的父亲高某甲依法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吴某某亲属代吴某某与高某甲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高某甲对吴某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联系律师:13951899110),并申请撤回起诉.

☆南京市看守所成功案例:
    关于吴某某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用棉拖鞋反复抽打被害人不当,进入电梯后其未殴打被害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吴某某只是使用棉拖鞋而未使用器械殴打被害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鲍某、王某乙、李某、程某、葛某、王某戊等人证言及视听资料证实,吴某某在中商万豪一楼大厅的公共场所不但用棉拖鞋反复抽打被害人脸部、头部,并且手提被害人头发将头往地下掼南京市看守所,进入电梯后还继续殴打被害人,吴某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并非较小。
    关于辩护人提出“吴某某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南京市看守所,经查,吴某某亲属代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出具书面谅解书,请求对吴某某从轻处罚,本院酌情对吴某某从轻处罚.。联系律师:13951899110

☆南京市看守所成功案例:
    经审理查明,1993年,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郝某丁(男,殁年67岁)领证结婚.。自2010年以来,郝某丁因病而造成偏瘫,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吴某某照顾其生活起居.www.njlawyer.cn。其间,吴某某感到被生活所累,逐渐产生厌世情绪。2015年4月18日左右,吴某某在其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xx6室的家中,用枕头捂压郝某丁的口鼻部,致郝某丁死亡,后吴某某自杀未遂。2015年4月22日下午3时许,吴某某电话告知郝某甲,其父亲已死亡。次日10时许,郝某丁亲属前往吴某某家中,发现郝某丁已死亡,遂报警。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经鉴定:郝某丁不排除遭捂压口鼻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吴某某患有抑郁症,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南京市看守所成功案例: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吴某某单独或伙同王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吴某某与王某某在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中,吴某某系主犯,王某某系从犯,依法对王某某从轻处罚南京市看守所。吴某某以暴力手段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联系律师:13951899110.。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指控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强奸罪;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南京律师。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敲诈勒索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南京市看守所。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www.njlawyer.cn.。吴某某、王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均应当数罪并罚。

☆南京市看守所成功案例: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持刀捅刺被害人左胸部,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吴某某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意见及指派辩护人提出“指控吴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不成立,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吴某某带着事先购买的水果刀约见田某乙联系律师:13951899110,当二人发生争吵时,吴某某拿出水果刀不计后果地捅刺田某乙左胸部一刀,导致田某乙左心室、左肺上叶破裂引起大出血而死亡的后果南京市看守所,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指派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吴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救助被害人,悔罪态度良好,同时,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吴某某的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建议对吴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吴某某从轻处罚。

☆南京市看守所成功案例:
    经审理查明,原审人民认定上诉人程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有经原审人民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原审人民质证、认证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南京市玄武区出具了审前评估报告,证实程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联系律师:139518991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万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南京市看守所。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南京市看守所.。关于上诉人提出希望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罪行联系律师:13951899110,真诚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犯罪情节较轻(联系律师:13951899110),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南京市看守所成功案例:
    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和地位形成的而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或者意图收受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联系律师:13951899110。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联系律师:13951899110,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单位纪委陪同下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已经着手实行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被告人王某某受贿的数额和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王某某有自首、部分犯罪未遂的法定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联系律师:13951899110,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王某某具有坦白、认罪等其他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1)本院已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坦白和认罪态度好是自首认定条件“如实供述罪行”应有之意,不应作为量刑情节重复评价;(2)被告人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南京市看守所,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亦非初犯、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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