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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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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复制权 计算机程序,既是作品又是冥用工具,对程序的复制是指把程序转载在有形物上的行为。 程序的载体可以是纸张、软磁盘、硬磁盘、卡片、穿孔纸带、磁带、只读存储器ROM、随机存取存储器RAM、光盘等,把程序从某种载体上转载到任何一种现有介质或将来可能出现的介质,都是对程序的复制行为。 复制的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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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署名权 署名权,即作者表明自己是开发者身份的权利,署名权包括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自己所开发的软件上署名,决定署名形式,诸如真名、笔名、匿名、假名等,同时也有禁止非软件开发者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未经合作开发的人同意,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开发的软件发表仅署了自己的名字,或者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开发的软件署名发表或者涂改他人署名,均侵犯了他人的发表权和署名权。 软件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不仅体现在权利人在原作中行使也可在软件的演绎作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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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发表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权利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1.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2.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出租权、出租权、许可使用权和转让权等。 发表权是指将软件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软件著作权人最基本和首要的权利。因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从软件首次发表开始计算的,著作权人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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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原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及使用方法的文字 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