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刑附民案件中,被害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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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行之后,检察机关公诉的案件中,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占到百分之八十左右,这个比例是相当高的。从某种意义上讲,一方面,确实为国家节省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对确实有罪的被告人也是有利的.。 但是,被害人又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特别是在刑附民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没有法律规定的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能否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呢?下面分享一起故意伤害刑附民案件.。 被告人扈某与李某认识,因为扈某恶意中伤李某,造谣李某与第三人有不正当男女..。所以李某于2018年3月某日晚上7点左右,与第三人找到扈某家质问扈某。在理论过程中,扈某将李某颈部打伤,李某遂入院医治。后经鉴定李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对该案立案。经公安机关传唤,扈某未到案,于是其被上网追逃。直到2018年10月,扈某才被公安机关控制 ,并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日,扈某被刑事拘留,9月11日被逮捕。 该案诉到.之后,李某委托我代理此案.。在认真看完全部案件材料后,得知,扈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且该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非常有利。因为被告人除了认罪认罚之外,没有其他法定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双方达不成赔偿和解协议是因为被告人没有诚意,只愿意赔偿被害人二万元。可是被告人在向检察机关供述时,却称因被害人索要的赔偿数额过高,才导致被告人无法赔偿被害人。在了解案情后,我深知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要想改变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很难的。 后经与李某充分沟通,得知扈某在2018年12月曾因打砸李某的店被公安机关处以10日的行政处罚,但不知此行政处罚是否生效。我调取了相关的证据,证实扈某确实受到过行政处罚。扈某曾对其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过行政诉讼,但是判决维持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判决已在2019年6月生效。因此,我向.提交了扈某受过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并提交了量刑异议书。经过多次与检察员、法官沟通,.最终修改了量刑建议,增加了4个月的刑期,.按新的量刑建议做出判决.。 被害人在收到判决书的时候非常满意,表达了对律师工作的认可和谢意.。作为专业律师,为被害人考虑的再深一点,再细一点,才能 限度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建议被害人方一定要委托律师维权。 。 ┝咨询律师:18168563608(徐律师) 18501560386(范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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