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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伤致残如何作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办理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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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2002-12-01发布 2002-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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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 (1996年9月17日公通字[199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现就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规定如下: 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在做出处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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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有无权力扣留事故车辆? 出了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有权力扣留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但扣车是有条件及时间限制的。 具体根据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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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69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现场处罚 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 第三章非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非现场处罚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