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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崇明街道刑事辩护律师
王庆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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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44岁
杨晗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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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法学学士
姜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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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18年53岁
章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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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11年
史微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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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骏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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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
林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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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姚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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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宏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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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执业17年49岁镇江江苏樵杨律师事务所
刘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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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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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7年镇江
马峥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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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
任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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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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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法律咨询
·你好,我老公去2017,跟一个小包工...
·我该怎么办,村干部到派出所报案说我盗...
·您好,请问我们马上两个月不发工资算是...
·我能加微信吗。有些事很难说清...
·想问问弥勒县拘留所现在什么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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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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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孙律师,我家装了大金一拖四的中央...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办理劳动工伤案件...
·江苏省设立9家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环境...
刑事辩护法律常识
·订立合同不成立有哪些?
  订立合同不成立有哪些情形一、合同不成立有哪些情形合同不具备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几种情形:1、一人自行订立合同;2、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3、合同的客体不确定;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5、须经批准、登记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6、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履行的。二、如何区分合同不成立与合
·利用离婚规避债务可靠吗?
  利用离婚规避债务可靠吗?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通过假离婚分割财产的手段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属《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意思表示不真实;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3、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种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它是不附条件地当然无效。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债务案件时,不能承认它
·夫妻一方故意隐藏财产怎么办
  夫妻一方故意隐藏财产怎么办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处理有以下几点可供参考:1、被侵犯财产一方应配合法院积极调查取证,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证据,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2、只要证实一方有上述行为,法院对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3、离婚后,取得了证据证实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被一方用上述行为独占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人民法院对上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
·老人立遗嘱没有公证有效吗?
  老人立遗嘱没有公证有效吗公证不是遗嘱有效的必要条件,公证遗嘱只是遗嘱的形式之一。自书遗嘱不去公证,只要其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自书遗嘱只要满足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自书遗嘱无须公证也可发生效力,在法庭上可以直接作为证据采纳,但是前提是立遗嘱人思维清晰,能独立表达自己意思。如果有人不认可这个遗嘱,恐怕也会以此为理由。所以建议即使是自书遗嘱,也需要进行公证,以保证其证据效力。虽然自书
·绑架罪、抢劫罪等的区别有哪些
  绑架罪、抢劫罪等的区别有哪些1、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2、客观要件不同。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将其财物劫走;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不排斥财物所有人)、经管人的亲属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手段,将其劫持,利用被绑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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