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管合同的法律定义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对保管合同的界定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从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保管合同自委托人交付保管物时成立(另有约定的从约定)。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是委托人和保管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还必须具备委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这一必备要件。 保管合同是有偿服务合同,《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同时保管人向委托人交付保管凭证。”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
·
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一、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三、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一、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
·
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的义务 依《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履行如下的义务: 一、存货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数量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方式和支付地点向仓储人交付合同约定的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仓储费等费用; 二、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仓储物并及时入库; 三、需包装的物品,应将其妥善包装; 四、向仓储保管人提供有关仓储物验收的资料; 五、仓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变质物品,存货
·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权利 仓储合同保管人享有的权利: 一、《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相关资料。”在存货人违反《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时,仓储保管人有权拒收仓储物,也有权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发生损失,并有权要求存货人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二、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的权利。1、合同约定的仓储时间届满时,要求存货人按期提取货物,因存货人延迟提取仓
·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权利 依《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享有的权利是: 一、凭仓单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二、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三、仓储合同中没有约定仓储时间的,有随时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四、仓储合同中约定仓储时间的,存货人仍有提前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五、因仓储人的原因造成仓储物损坏、灭失,有向仓储人索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