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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律常识
·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作出决议的事项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程序
      (一)股东大会对发行新股做出决议;    (二)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三)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   (四)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上市公司终止股票上市的情形
     (一)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二)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三)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
·上市公司暂停股票上市的情形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
     (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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